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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假牌车罚款五万元 冲红灯第3次起罚千元
2010年07月08日 14:42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小文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与广大市民群众出行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据介绍,该《条例》具有三大特点,而且多项条款为全国首创。交警部门表示,3年内原特区内外的交通秩序有望实现基本一体化,深圳将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之一。

       提供社会服务一小时

         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

       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扣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为国内首创。

         马路上兜售罚百元

       马路上兜售、发广告罚款一百元。《条例》规定对行人交通违法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违规用远光灯罚300

       违规使用远光灯罚款三百元。开车乱用远光灯是广大车主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条例》规定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高速违规上下客罚千元

高速公路违法上下客罚款一千元。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将罚款幅度由《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两百元提高到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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