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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假牌车罚款五万元 冲红灯第3次起罚千元
2010年07月08日 14:42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小文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与广大市民群众出行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据介绍,该《条例》具有三大特点,而且多项条款为全国首创。交警部门表示,3年内原特区内外的交通秩序有望实现基本一体化,深圳将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之一。

         罚额大单排行榜

       此次新《条例》颁布,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的处罚额度,不但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提高了对行人严重违法的处罚额度。

       套牌假牌车罚款五万元,位列第一。《条例》规定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交通肇事逃逸罚款两万元。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极容易引起社会不和谐,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区分是否造成人员受伤的基础上,将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由《安全法》的罚款两千元分别提高到罚款一万元并处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和罚款两万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泥头车”超载处罚单位一万五千元。《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泥头车”超载违法的罚款幅度: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无牌车上路罚款一万元。对于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不安装号牌和遮挡、污损号牌罚款六千元。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条例》规定予以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醉酒驾驶营运车罚款五千元。《条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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