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之家 新闻】“12公里的路程,光拖车费就收了1万多!”提起在沪陕高速公路陕西商洛段的遭遇,宁夏车主王学宝愤怒难遏。
3月25日下午,驾驶大货车的王学宝一路劳顿,沿沪陕高速公路进入商洛境内,后挂车的4个轮胎突然爆裂着火。
“没想到就这么一次事故,处理费用却花了4万多元。”为处理事故,已在商洛耗费5天、满脸倦容的王学宝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12公里路 拖车费上万元
这笔让王学宝痛心的费用包括:一、拖车费10500元:从事故地点到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路程12公里,其中含吊车费7000元、装载事故车辆的平板车费用3500元。
二、倒货费18500元:将电石转装到其他两辆救援货车上的人工费6500元;装载机费用3000元;运货费7000元;高速路上危险信号牌执勤工人费用2000元。
三、损坏路产赔付14800元:包含路面污染、沥青烧损等赔偿费用。
“这还不包括这些天的停车费,救援当天的高速过路费……”手执一厚沓大大小小的收费单据,王学宝说,几经讨价还价,最终拖车费用优惠了500元;倒货费用少收了5000元,“路产赔付,找关系后一口气从两万元减到了1万元。”
但王学宝依然恼火:“有些费用实在高得离谱,有些收得没名堂。”比如按现在的工价,即便是大师傅日工资最多也就100元,而事故当天倒货的12个工人费用收了6500元,平均一个人就要540元。还有两名手举危险信号牌的,满打满算工作不到4个小时,一个人就收了1000元。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交了这么多钱却拿不到正式发票,不少票据只盖有“商洛市恒盛汽车维修中心”的公章。
不仅如此,王学宝说,交纳相关费用后,货物从被保管了几天的车场运抵目的地河南平顶山,“卸货时却发现有5吨货物莫名失踪,按照市场价格,这5吨电石价值17000元”。
“处理事故的花销加上丢失的货物,这一趟的损失总共在6万多元,这简直是在趁火打劫。”王学宝在江苏曾经遭遇过同样的事故,相当的距离才收了700元的拖车费,商洛是江苏的10多倍。他在江苏半天就处理完所有手续,而在商洛滞留了5天,还交了名目繁多的费用。
“难道商洛比江苏的物价还高?”无奈下,王学宝打算卖掉出事的挂车,来交纳“不断冒头”的各种费用。
291名货车司机按手印联名上书
王学宝遭遇的天价收费在当地并非个例。
常年奔波于这条线路的河南西峡车主王金伍对此深有体会:河南西峡和陕西商洛接壤,长途司机素有“饿肚两小时,多行300里,过秦岭到商洛吃顿饭”的习惯,“但近几年,这条道却不好走了”。
陕西商洛是西北通往东南地区的货运必经之地,西峡有三四千辆货车常年从事煤炭等运输业务,王金伍便是众多拉煤车主之一。每年,西峡货车在陕西境内发生事故数量不下百起,目睹了不少同行在这个路段屡遭漫天要价,他自己也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为驾驶员代理行政复议、投诉达700多起的王金伍,早在2009年,就曾针对当时陕西境内拖车收费混乱,各个汽修厂、救援公司自定价格,许多驾驶员成为挨宰“羔羊”的情况,不断找商洛相关部门举报,但大都如泥牛入海,没有回音。王金伍最终联合11名货车司机,投书国务院纠风办,直言商洛天价施救费形同拦路抢劫。
这次,王金伍的呼吁得到回应。在国务院纠风办督促下,陕西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交警总队等11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商洛督察,商洛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交警支队紧急行动,制定出台了《商洛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试行)》,规范了高速施救拖车、停车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然而,“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一经公布,就遭到司机广泛质疑:没有公开听证,收费标准怎能“草草出台”?同时,施救公司却认为收费标准定低了。双方的纠纷和投诉依然不断。
2009年12月4日,沪陕高速杨斜镇境内,一辆拉运19吨液化气的罐车和一辆拉煤车相撞,拉煤车被施救部门拖行40公里,收费2.7万元;液化气罐车着火致两人死亡,施救部门将空体罐车吊走,张口收费9万余元。在死者家属苦苦哀求下,最终收取6.9万元。
2010年1月20日,一辆拉煤车在商洛服务区溜坡翻车,35吨原煤倾倒路面。救援公司将侧翻车辆吊起拖往汽修厂,收取1万余元。35吨原煤分别用一台20吨和一台15吨车辆转运一次,后由车主自行装车运走。
事后,车主到汽修厂交费时大感震惊。恒盛汽修厂列出收费项目为:原煤转运费5400元(35吨×160元/吨);用于转运原煤的大小车共计5000元;汽修厂自行开轿车上路收费300元;装车费1800元;卸车费800元;拆除事故车辆后桥3000元;停车看管费第一天500元,之后每天300元(8天共计2400元)。车主多处求情无果,后在物价部门调解下,交了1.5万元才得以走出汽修厂。
“按照规定,收取吊车作业费后,不再收取拖车作业费,这次事故按标准吊车费用应为4000元。”王金伍说,但救援公司在收取了8000元吊车费后,还收了1700元拖车费,所开票据金额还少了几百元。而同样的后桥拆除,“放在西峡不会超过200元”。
几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正式文件,为何在当地处境尴尬?王金伍等车主认为,是主管部门的麻木为“天价拖车”的生存提供了温床。今年3月,河南西峡280余名货车车主和司机再次联名上书商洛市市委书记魏增军,请求调查事实真相,保护司机合法利益。
出身“不正”注定境遇尴尬
车主们的疑问,在记者对相关部门的采访中得到了部分答案。
“实际上,我们是做了一件‘违法’的事。”商洛市纪委纠风室主任周晓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制定只有省级以上部门有权进行,商洛市无权出台此类文件。但由于众多司机的举报,省相关部门曾赴商洛督察责成尽快解决此事。
“本身没有这个权力,又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周晓军说,经过调查,市物价、纠风、交警部门参考外省市标准,并与商洛惟一的施救公司——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协商,“越权”出台了文件。出台文件的主体不合法,决定了文件只能是协商执行,“如果施救公司和我们打官司,我们注定败诉,而标准制定的关键,也主要是听取施救企业的意见。”
周晓军透露,目前在这一路段“垄断”救援的西安援手公司,当初未通过公开招标,主要是因为“时间紧急”——2008年10月底沪陕高速公路就要通车,各方对高速公路的准备工作都不充分,市里要求交警队选择一家救援公司,紧急考察后就定下了“援手”。“此前,西安援手公司的管理确实比较混乱。”周晓军用“漫天要价,坐地还钱”来概括当时的施救收费乱象,“直到后来,有了协商的参考收费标准”。
周晓军认为:“收费标准的出台,是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标准实施后,省里还派了督察组,“对我们这个做法既没肯定,也不否定,因为很敏感”。按照周晓军的理解,施救收费乱的现象必须遏制,至于具体做法可以调研、协商。
对于“越权”一说,商洛市物价部门却表示反对:“文件出台是请示省上的,没有省上发话,我们不会擅自出台标准。”市物价局肖局长认为,物价部门能顶着压力,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时出台文件,是一种“被动的超前”。
据透露,文件下发初期,执行效果还是不错的,但一段时间后,施救方认为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偏低,“当初是4家坐在一起谈拢的,现在就是有意见也得执行”。
同时,却有众多司机反映:这个收费标准要远远高于其他一些省份。比如,浙江的拖车费,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标准分别为 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商洛标准为400 元、800 元、1000 元、1200 元、1300元);吊车费,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分别为 700元、900元、1200元、1400元、1700元(商洛为1000元、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对此,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何旭阳称:以前,高速公路施援收费一直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后来才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所以和浙江等地存在差价,是因为这些地方此类收费还带有行政事业性质,不像陕西已“完全转为企业运作”。
“应该说,陕西标准在全国中等偏低,由于投资额巨大,西安援手商洛分公司在向物价部门汇报时一直称自己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王金伍却担心商洛市出台的这个标准最高限价过高,其中五类车的吊拖收费最高限价为1.1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很可能让天价施救费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治乱象需有效监管
“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商洛市物价局肖局长告诉记者,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就曾向各省发文,征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意见,被认为是全国出台统一标准的前兆。目前,这一问题已引起陕西省高度重视,纳入该省2010年的工作任务。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才是解决施救收费乱象的最终“良药”。有关官员表示,对于施救收费的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交警负责执行过程监督;纠风办全面督察。但市物价局肖局长则表示,物价部门只能监管“是否明码标价”,另外就是依靠群众的举报投诉,因为“物价部门没有高速公路执法权”。
周晓军说:“这个收费标准是站不住脚的,而纠风部门也没有直接执法权,只能借助戴大盖帽的力量进行督促。”
西商高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建华虽然也觉得收费离谱,但明确表示:收费过高交警部门管不了,还是应该去找物价部门。记者却在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看到:“施救行为要接受交警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个主管部门一致认定,西安援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是沪陕高速上唯一具有施救资格的公司,自从收费标准出台后,一直按标准收费。但实际上,当地企业恒盛汽车维修中心也是西安援手公司的合作者,同样收取天价施救费,但当记者追问西安援手公司与恒盛汽修厂究竟是何种合作关系时,几个主管部门负责人均表示并不知情,但不只一位政府官员表示理解“企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此外,对于路损赔偿中的很多标准也没有明确界定。”王金伍提出疑问,比如什么是轻损,什么是损毁?事故发生后,物价部门不在现场,定损都是路政部门自己进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么能保证公平”?
商洛市价格检查所所长姚相也承认,接到投诉后,物价部门只能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处理,这时第一现场已经失去,常常导致取证难落实,从而出现纠纷,影响监督的效果。
“一系列的监管必须从事后转向事前,建立起完善的预防体系”。否则,即便是这样一个起点很高的收费标准,施救公司也未必能够遵守,天价施救费的乱象就得不到最终根治。王金伍对此忧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