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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欺诈门风波再起 被指诱购车人签订空白合同
2013年01月26日 17:37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被指诱购车人签订“空白合同”、被指将国家明令禁售的车辆充当正规车变相销售、被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困局待破

       涞源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永强的6辆车进行质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所鉴定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据记者了解,当前庞大集团旗下商用车产品提供有汽车消费信贷、厂家金融和融资租赁三种业务,在第一二项业务中,甲方分别是银行和汽车生产厂家,乙方是购车者,庞大乐业仅为担保人;而在第三项业务中,是由甲方庞大乐业向乙方即购车者提供购车贷款资金。也就是说,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庞大乐业可以产生收益增长点。

       这部分收益的具体数额尚无从查起,但据庞大内部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到2011年年底,融资租赁余额为4.19亿元,到2012年9月,融资租赁余额为4.93亿元(融资租赁余额指购车者应付庞大的欠款,也是庞大当年应收回的贷款金额)。由此可见,加上购车首付款,庞大每年在融资租赁业务上产生的营业收入十分可观。

       而针对沉寂许久后又回潮的投诉事件,2013年1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称,投诉其“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车辆充当正规车辆销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均不符合事实。

       “其实在各地投诉案不断增加后,庞大第一时间就进行了内部调查。有可能存在庞大乐业的工作人员给消费者做的风险提示不到位的情况,但我可以肯定公司内部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庞大集团董事长秘书车少华向记者表示,购车者所谓的被诱骗签订了空白合同并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庞大出示的合同可以看出,只有乙方信息、金额、产品详情及时间为空白,其他条款均为格式合同。同时,庞大乐业与购车者签订的合同抬头会写有“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字样,而并非购车者所述的“买卖合同”。另外,他还表示,购车者合同的签订地之所以都填河北省滦县,是因为庞大集团总部位于滦县,这样方便公司法务部对合同纠纷案进行处理。

       不过,庞大方面也承认,截至2008年7月,庞大的确有约2000辆“国二排放”的库存车。由于这些车只是不允许上牌,并没有不允许销售,因此庞大其后确实出售了这批车。但在出售之前庞大乐业都会明确告知购车者这些车不能上牌,只能在矿山等封闭的区域作业,并会在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但据大多数消费者称,由于签订合同过程极为仓促,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所有合同的,因此,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他们并不清楚。

       而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购车者都反映自己没有得到购车合同和发票的情况,车少华表示对这个事情他也很疑惑。根据庞大乐业方面所述,他们的分公司都会将购车合同和发票给予购车者,而且车少华也认为,庞大乐业没有理由将这些资料扣留,这让如此大规模的“合同集体失踪案”继续留下谜团。

       “一般而言,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但就目前庞大提供的材料来看,其在合同内容和补充协议中都将国二产品与融资租赁业务执行条款解释的很清楚,因此合同诈骗目前并不成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表示。

       事实上,由于举证困难等原因,购车者指出庞大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很难判定,购车者很难再通过走司法程序改变“合同有效”的事实,因而摆在众多购车者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鉴定从庞大乐业处购买车辆的真伪。

       与范朝善一样,河北涞源县的购车者李永强此前也做过类似的产品鉴定。2008年5月,他从庞大集团购买的6辆豪沃自卸车毛病不断。在涞源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永强的6辆车进行质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所鉴定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据李永强的朋友贾宝芝向记者透露,凭借司法鉴定书,李永强立即就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但在法院介入前,庞大与李永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庞大因此赔偿了李永强320万元。但也有知情人士称,是相关车型所属企业中国重汽进行了赔付。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向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在该出租商品没有任何假冒伪劣问题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庞大乐业出售的商用车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其与购车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将无效,而且庞大集团还需给予购车者一定的赔偿。由此可见,对购车者现有车辆的质量检测结果,将决定其此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就这一情况,长期关注“投诉庞大事件”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呼吁,涉及该案的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成立“调查小组”,以还公众一个真实的结果。而对于事件的进展,我们也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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