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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车主纷纷举证揭庞大集团欺诈 疑是拼装车
2013年01月21日 14: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连日来,记者与来自全国15个省份的百余名受害车主座谈。这些车主纷纷出具一系列证据,直指庞大集团不仅诱骗购车人签订空白合同,变相销售无法上牌的国二车,还曝出庞大集团涉嫌大量兜售非法拼装的劣质运输车。

       孙义山多次被汽车维修商提醒:他们买回的50台车,很可能都是拼装车。得到相同告诫的还有河北沧州车主代表徐树祥。“同时购买、同样的施工条件下,我们购买的其他品牌自卸车很少出故障,而这80辆豪沃336自卸车却毛病不断。维修中发现部分车漆下竟有厚厚一层腻子,这分明是翻新过的痕迹。”

       更让徐树祥吃惊的是,这80台同一车型的自卸车竟有四种长度不一的传动轴,他们由此认定从庞大集团买回的这批车肯定是拼装车。

       “80辆豪沃336自卸车竟有四种长度不一的传动轴,这肯定有问题,正常情况下同一种车型的传动轴长度是一致的。”河北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王政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在一些工地现场调查也发现,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唯独从庞大购买的车辆屡修屡坏,甚至第一天空驶就出现各种问题,但车主从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车辆都能正常运输,这一直令他疑惑不解。

       贾宁说,从庞大集团营销渠道购置的运输车辆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不少车主向他反映,一些车辆有明显的翻新痕迹。

       车架号被称为“汽车身份证”,正规出售的车辆必须有车架号。令人惊诧的是,庞大集团所售部分车辆竟然没有车架号。2011年10月,山西车主刘晋华联合13个农民从庞大购买的24台江淮格尔发自卸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频出现钢板和方向机支架断裂、刹车泵不起作用等故障。后来一台车刹车失灵,撞到山上,险些车毁人亡,刘晋华才发现这批车中竟然有20台没有车架号。记者手头的证据显示:经过交涉,2011年12月15日,庞大集团派人到工地,现场为该批总计20辆车打上车架号。更惊奇的是,庞大集团提供给刘晋华的上述车辆的发动机合格证竟然与国家标准的发动机合格证制式不一致。《经济参考报》记者拿着这些发动机合格证联系到其生产商潍柴动力(24.80,0.56,2.31%),潍柴动力一工作人员在看完后当即表示:这肯定是假证。

       河南濮阳车主任超对记者说,2012年3月,他联合十几个农民,以137万元的价格,从庞大集团太原市冀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台豪沃矿山霸王371自卸车,被交警告知是国二车。在购买后短短几个月内,两台车的传动轴、方向机、发动机等大件基本更换完了,仍然无法干活,最终因逾期未还款被庞大集团起诉。

       不仅如此,庞大集团向任超开具的两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竟然是假发票。这两张发票的机打 代 码 均 为1 1 4 0 0 1 1 2 1 2 9 8, 机 器 编 号 均 为929100247679,机打号码分别为00869618、00869619,销售单位名称均为太原市冀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系统查询获知:两张发票均为假发票。维权车主范朝善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从庞大集团购买的两辆豪沃336自卸车进行质量鉴定,编号为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对此鉴定结果,庞大集团董秘车少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予认可,其合法性尚待法院确认。而作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之一,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王政对记者表示,其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审慎的,如果法院需要,他愿意出庭作证。

       河南车主代表范忠点(又名范忠典)向记者提供的一段视频资料显示:2012年6月,他在庞大集团锡林浩特分公司大院内发现,十余辆自卸车被拆解了一半,零件满地,一片凌乱,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对组装完毕的车辆实施后桥喷漆作业,等待喷漆的车辆有上百台。看见有人拍照,作业人员停下手中的活儿,有的低头,有的面带愠色。有知情人对范忠点称:“这里就是一处废旧运输车拆解拼装点。”

       记者再次就车主反映的情况向庞大集团核实,庞大集团董秘车少华对记者说:“你我这几天都在忙同一件事情,具体的这个事件就不谈了,我们这几天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这个事情的材料。”

         疑窦丛生的法院判决

       记者接触到的维权车主,无一例外都是庞大乐业起诉的对象,而所有车主与庞大乐业的纠纷、法律诉讼又被统一集中于河北省滦县受理。滦县法院,几乎是每个维权车主此前闻所未闻的一个单位,直到车辆被扣、接到这家法院的传票前去应诉,他们方才得知。虽然从未去过滦县,自己却曾浑然不觉又“心甘情愿”地签署过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与庞大乐业“约定提起诉讼地点”为“河北省滦县”。而对于滦县法院,每个维权车主都有不得不说的际遇。

       有车主向记者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滦县法院工作人员称,每年车主和庞大的纠纷有1000多起。这名工作人员向前来应诉的人坦承,“判得挺多的,但没有车主赢的”。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岱英向记者透露,她曾在滦县法院民三庭看到,靠门口的一面墙堆放着半人高、尚未投入使用的空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的原告一栏已印刷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具体内容也已印刷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租赁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只有被告、具体日期、案号等处空白。

       “一般来说,应该是先有一起案子现做这些东西,而且应该是手写的,因为谁也不知道下一个原告是谁、被告是谁,而现在原告却是印刷好的。”王岱英说。

       车主白海涛对记者透露:2012年,他到庞大集团榆林市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找到总经理王朝,商谈车辆被扣一事,看到王朝要其下属当场填写滦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下属笑问王:今天我们到现场后,当着车主的面,是喊你王法官还是法警队王队长呢?

       2012年3月,庞大集团以未正常还款为由,向滦县法院起诉山西车主刘晋华、王爱军、李军、原彦龙等。滦县法院第三庭定于2012年4月29日开庭,因开庭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故刘晋华托人在左权县法院就开庭日期问题致电滦县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马采山,马表示开庭日期会另行通知。但滦县法院民三庭却在2012年4月29日,缺席判决其败诉。左权县法院对刘等未到庭的原因出具了证明材料。

       2012年3月,因车辆频频出现故障影响施工而无法按时还款,在内蒙古包头工地,一位自称是滦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带领数十人扣了福建车主郑振武的车,称这些车已被诉讼保全,并将11台车强行开走。直到2012年7月15日,郑振武收到滦县法院开庭通知书才知晓,庞大起诉他的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而诉讼保全则在他被庞大起诉之前四个月已经执行了。

       记者获得的数十份滦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显示,该院民三庭法官马采山的签字笔迹有20多种之多,法官李春长的签字笔迹有10多种。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向马采山求证,马采山反问记者,“法院院长签发的东西都要院长亲自签名吗?这个你不懂。”对于记者的其他问题,马采山则拒绝回答。

         呼吁尽快成立联合调查组

       在庞大集团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1月17日举行的说明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称,就维权车主与庞大集团的纠纷,该协会已经做了四次调查,结论是不存在空白合同问题和质量问题。记者注意到,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亦是该协会副会长。

       而记者接触到的百余位维权车主均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从没向他们调查了解过情况。车主们坚称,该协会的调查结论不具有客观公正性,维护的是庞大集团的利益,“屁股完全坐到了经销商一方”。“协会说做了四次调查,能公布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吗?他们从未调查受害车主,这个调查客观公正吗?”黑龙江车主李训斋说。

       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向刁建申求证,刁建申表示,2010年,在调查过程中,他查看过庞大集团提供的合同资料,接触过一个买了七辆运输车的车主,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记者问:能否提供四次调查形成的报告并予以公开?刁建申称“等找一找再说”。截至发稿,记者未得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方面的任何讯息。

       记者接触到的百余位维权车主都表示:不认可、也不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调查,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还事件一个真相。

       山西车主贾宝芝向记者出示了他六年来寄往各个部门的维权投诉信函底单,总共200多份。记者接触到的百余位车主,每个人都在艰难而且漫长的维权路上跋涉。这几年,他们中很多人先后走访了公安部、工信部、商务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信访局、中消协、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所有看起来哪怕有一丝关系的部门,依然无果,陷入维权困境。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持续关注维权车主与庞大集团的纠纷已经三年多。他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纠纷涉及面之广、所涉金额之大、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之深,在我看来是前所未有的,已经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协调解决的。我们强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成立一个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真相,积极妥善予以处理。”

         ■编辑部核实

       1月20日,庞大集团给本报发来《对<经济参考报>有关报道中事实情况的汇报》,对本报此前报道提出3点说明。本报对此一一进行核实。

       庞大集团说明1:相关被采访客户的身份不实。贵报多次提到并接受采访的“车主”范忠典,经我集团相关部门反复核实,结果是该人从未与我集团产生合同关系。所以他在接受采访时所表述的合同签约过程并不是真实的。

       本报核实:范忠典又名范忠点,2011年3月,河南滑县人范进忠和范忠点共同投资从庞大集团锡林浩特分公司购买了20台豪沃自卸车,范进忠为购买人,范忠点为担保人。2012年10月,范进忠和范忠点被庞大乐业起诉至河北滦县法院;2012年10月22日,滦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滦民初字第3905号,对范忠点的身份予以证实。在庞大工作人员催促下,2011年和2012年,范忠典向庞大乐业在工行滦县支行账户、庞大工作人员邸静涛等账户汇购车款合计300多万元。

       庞大集团说明2:报道中部分车主核实不够全面。其中河北省涞源县车主李永强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车主本人已于2011年初与车辆生产厂家达成和解。李永强发表声明称,和解后的有关媒体报道不代表本人观点。

       本报核实:1月14日本报刊发的《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报道中提到:河北涞源县车主李永强也得到过类似的鉴定结论。2008年5月,他从庞大集团购买6辆豪沃自卸车,毛病不断。他被告知:这六辆车都无法上牌,因为车辆有两个车架号,标识码、标识牌和合格证也不相符。涞源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永强的6辆车进行质量鉴定,结论是:“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编号为冀质司(2010)质鉴字第007号的《鉴定意见书》称,所鉴定的车辆,是“车辆改装厂大迪汽车集团和经销商庞大集团违反国家相关标准,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违法改装。”

       因此,本报上述报道内容是事实存在的,与“是否达成和解、是否代表李永强观点”无关。

       庞大集团说明3:报道内容未采用我集团在采访中提供的重要情况。有关河南滑县客户从我集团下属公司购买88辆中国重汽生产豪泺自卸车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报告中称客户委托鉴定的车辆为假冒伪劣产品。我集团董秘在采访中向记者说明实际情况:该鉴定报告结果的依据为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不具备相关生产许可。为此,我集团有关部门向厂家反映,厂家积极配合并提供了其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目前,我公司与投诉客户的纠纷很多,大部分已有生效的法律判决。其他也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我公司在滦县法院起诉的案由都是因客户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集团的诉讼请求。我集团董秘在接受采访中明确表示,投诉客户所提出的“涉嫌合同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均不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可以由客户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本报核实:1月14日本报刊发的《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报道中提到的“(河南滑县客户)范朝善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两辆豪沃336自卸车进行质量鉴定,一份编号为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是事实存在。报道中,记者采用了庞大集团的观点,文中表述为:“对此,庞大集团董秘车少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尚待法院确认,不能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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