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车险中“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正式表态,将敦促经营者更正不平等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也表态,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那么这种“按责赔偿”的车险条款在佛山又是什么状况呢?记者走访发现,两年前,曾有车主就该霸王条款成功起诉某保险公司。但记者从法院和律师处了解到,虽然针对该霸王条款的起诉几乎都能胜诉,但现实中该类诉案仍属少数。专家提醒,今后遇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该告的还是要告。
■现象
车险“无责不赔”成行规
去年年底,市民孔先生开车时与一骑摩托车闯红灯的男子发生碰擦,致使对方受皮外伤。孔先生将对方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了1000多元药费。随后,当孔先生去保险公司报销这些费用时,保险公司却称交警认定他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不会报销任何费用。“这太不合理了!按这样,闯了祸的司机能得到赔偿,守法的司机却只能自认倒霉。”孔先生气愤地说。
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另一方负全责,被保险人就不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昨日,记者就此情况致电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方全责,则找对方的保险公司,和你自己的保险是没有关系。”
随后,记者又先后致电中国人民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华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客服,针对同一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若事故中被保险人自己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而记者查阅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格式合同发现,“按责任理赔”条款在所有合同中均存在,只是在表述上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尴尬
官司一打就赢 但车主多不愿起诉
据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焕桃介绍,南海法院去年审理了十多宗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全险无责不赔”这一霸王条款均予以否定。
虽然在官司中一败再败,但保险公司却依然没有修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是一种赌博。因为真正去起诉保险公司的车主不多,保险公司付出的代价远没有他们获益的多。”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两年前曾成功代理南海一起该类案件的律师欧志强说。
他举例说,目前佛山大多数保险公司条款中都有“请留意免责条款,签名确认”字眼,提醒投保人注意查看,但是现今国内的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真正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业务员代为签名现象也很常见。 “其实保险公司此举有很大风险,因为未尽到告知义务,只要车主一告,保险公司基本都会败诉。”欧志强说。
花钱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为什么不去起诉保险公司呢?对此,上述车主孔先生表示,由于金额不大,他不想花费时间、精力还有金钱去打官司,“太麻烦了。”另外,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不少车主对车险合同中的“有责才赔,无责不陪”条款一开始并未质疑过,而等发生事故后才发现其中的不合理。
现实中,车主起诉自己保险公司的案件确实不多。为什么会这样呢?欧志强分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考虑对方的支付能力,如对方有能力支付赔偿,更愿意向对方索赔。另一方面,提起诉讼将会耗费时间、律师费用等成本,“所以如果金额不多的,一般也不会起诉自己保险公司。”此外,欧志强还指出一点,那就是很多的车主并不知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是霸王条款,是违法的。
■说法
“无责不赔”违法
欧志强律师谈及两年前自己代理的案件时表示,“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既有违保险法初衷,又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嫌。“这样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
欧志强说,车主买保险,就是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规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得到补偿,或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无从谈起,保险合同本身即无存在的必要。
欧志强还认为,“有责才赔,无责不赔”存在导向错误。因为“事故责任比例越大时,得到赔偿的比例越高”,结果是一些车主为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放任甚至故意加重保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一些不计后果的车主违法违章驾车,增加保险事故的几率。
郭焕桃也指出,“按责赔偿”实际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当加害方无力赔偿投保人时,投保人的这部分利益将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
■支招
无责方有三种途径获赔
遭遇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的情况,车主该怎么索赔呢?欧志强建议,该告的还是要告。被保险人可以咨询律师,让律师判断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如属于明显违法、无效的话,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以获得赔偿。
另外,保监会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故中无责车主有三种途径获得赔偿:一是无责车主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责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三是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赔偿的同时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其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应负事故责任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成功案例
车主担责五成 保险公司全赔
很多车主遭遇车险的霸王条款选择了忍气吞声,但也有人坚决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3月3日,邓先生开一辆小客车在桂丹路行驶,行至钢铁物流市场对开路段时,一辆自行车突然从右侧慢车道左转向快车道,小客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了碰撞,小客车还失控冲过路中分隔带,在对向车道上与一辆普通客车和一辆厢式货车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南海交警部门认定邓先生和自行车主李某各负50%的事故责任。
在此之前,邓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29日零时起到2008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事故发生后,邓先生对小客车进行损失鉴定,并为此支付了估价费1163元,还支付了停放费150元、拖车费200元。不过,当邓先生多次联系某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上述损失时,一直遭到拒绝。在反复沟通近大半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委托欧志强律师提起了诉讼,南海法院受理该起案件。
该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认为,自行车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对邓先生车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应承担50%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还坚持说,根据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的条款,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南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邓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