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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身撞坏自己的车头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03月14日 20:27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贺小林 举报/纠错 手机阅读
[导读] 2008年5月的一天,货车司机小马在送货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自己后面的挂车撞上自己的车头,造成严重车损。事故发生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碰撞”是指和外界物体撞击,那么被自己车上的物品撞坏是否应该得到理赔呢? 

        事件回顾:30多岁的张宇是邳州一名重型大货车车主,口袋日益富足。2008年5月的一天,张宇聘请的司机小马开车前往西安送货,在勉县由南向北行至一山崖路口时,下坡路滑,没有太多经验的小马慌了手脚,导致货车的挂车侧滑,冲撞到车头(牵引车),造成严重车损。

       从变形的车门中爬出,小马不顾脸上的血迹,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险,并向老板张宇说明了情况。张宇得知小马只是皮外伤后,悬着的心才放下。车辆的损伤他并没太多地放在心上,因为他对车辆投保,从来都不吝惜,这辆车的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到6月中旬到期。

        保险公司:因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撞击拒赔

       当张宇拿着23000多元维修车辆发票,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报销(理赔)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解释让他傻了眼。理赔人员向张宇解释称,张宇的这次车辆事故,是挂车和牵引车碰撞造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项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理赔人员找出当初的保险合同,指出了条款附则的规定:“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很显然,保险公司给“碰撞”一词定义为“车辆与外界物体发生接触撞击”。

       面对这样的解释和结果,张宇无法接受。多次交涉未果后,他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10月,邳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碰撞”一词的限缩性解释无效

       很明显,这个保险纠纷的焦点在于张宇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附则中对“碰撞”一词进行了限缩性解释,该解释对原告不产生效力。邳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张宇赔偿款2.1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要读透

         记者: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碰撞”一词的理解不同,是产生纠纷的关键?

       法官:在法律条文含义无法明晰时,需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解释解读。本案中,“碰撞”一般理解即为物体之间的撞击。保险公司在附则中解释为“与其他物体之间的撞击”,很显然是将正常的含义进行了缩小,其最终目的就是在于排除自己的义务,限制对方权利。

         记者:在格式合同中,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法官:格式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生活中的车票、船票、保险单等都属于这类合同。

       接受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规定:1、提供合同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解释说明。2、免除提供合同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3、对格式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附则中对“碰撞”的解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且未履行注意提醒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记者:此案对大家有何警示和教育意义?

       法官:在投保中,应当选择正规的大型保险公司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明白、不清楚的内容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要冷静处理,对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要有意识进行规避,避免人为造成,从而加重了自身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投保人解释相关免责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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