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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免赔
2012年03月14日 18:55 来源: 新民网 编辑:鲁小燕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王清将车辆借给周芳,周芳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王清为此提出保险公司规定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无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17万元,遭拒赔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后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王清提出免责条款无效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清将车辆借给周芳,周芳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王清为此提出保险公司规定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无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17万元,遭拒赔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后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王清提出免责条款无效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前年11月24日,王清就自己的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2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24日止。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约定驾驶员饮酒后驾驶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去年7月27日,周芳驾驶从王清处借来的车,途经乐清市七里港镇上屋村前道路时,由于车速过快,在超车过程中碰撞前方张某驾驶的拖拉机。事故造成轿车和拖拉机受损、轿车乘客周丙受伤。去年10月15日,经乐清市交警部门认定,周芳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负事故全责;张某、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清赔偿了张某车辆的损失及李某的医疗费等。轿车经保险公司估损,车损为17万元,王清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而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饮酒后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是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也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价值,保险人将此作为机动车车损保险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由此,在法律禁止性规范明确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下,应当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驳回王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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