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的一个早上,安徽淮南车主小张冒着大雨开车去上班,路上车辆突然熄火。车泡在水里后,小张没有再打火,而是找人帮他把车推了过去。由于小张投了足 额的车损险,他立即向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平安保险叫小张把车拖到4S店检查,结果发现发动机缸体破裂,技师认定是由进气口进水导致的。保险公司告诉 小张,这起事故的绝大部分损失是不赔的。
车主小张说:“这个免责条款规定,发动机因涉水行驶造成的损失是不赔的。我自己觉得涉水是我看到哪里有水,我把车开到水里了,或者是我进入水里以后二次打火了,这算是涉水。但照他们给我的定义是说,只要发动机沾水就不赔,那我雨天以后还不能开车了?”
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专家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条款含糊其辞的结果。
某大型保险公司前核保核赔部负责人、保险实务专家潘浩介绍说,“沾水就不赔”是在涉水理赔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也是最不合理的一个理由。由于原来的车损险条款对涉水行驶并没有进行清晰、明确、严谨地定义,所以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片面地扩大为沾水就不赔。暴雨是车险条款承保的主要范围,但是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凭借灰色术语,片面做出对自身有利的解释。
专家指出,这种理解根本不符合条款的本义,但是条款模糊的表达方式导致了保险公司有空子可钻。记者首先查阅了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现行车险条 款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接着记者又仔细阅读了 《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示范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 坏,属责任免除范围。虽然《示范条款》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免责范围,但并没有解决这一条款自相矛盾模糊不清的问题。
记者连续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对遭受水淹或是涉水行驶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工作人员都表示车损险不赔。2011年6月下旬,浙江杭州突然遭到大雨袭击,导致大量私家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由拒赔,在短短的数日,拒赔的案例就高达上百起。
潘浩认为: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制定车险《示范条款》的时候,必须要加强严谨化、通俗化和 明确化的努力,避免以涉水行驶为代表的灰色术语条款成为新的霸王条款。车险条款的改革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不法行为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不法行为的保 护伞。
专家认为,消费者、法院和保险公司对涉水赔付的争议根源就在于条款本身的模糊性,而大量的保险赔付争议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长远看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