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盗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过的保险理赔,却因为被盗地点发生在停车场内,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保险纠纷。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金,秦先生至今仍纠缠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
去年9月,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将车停在这个餐厅的车库中。吃完午餐后,秦先生来到车库后发现,寄放的车辆已不见踪影,于是向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询问。管理员称,刚才由于打瞌睡没有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建议秦先生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对该停车场的一番调查,认定秦先生的车辆已被盗。
与此同时,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秦先生认为,他为车上足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为这次被盗车辆埋单。同时,他也向停车场方面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因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停车场方应对秦先生的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月过后,秦先生的赔偿金仍然没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车场索赔。
然而,对于秦先生提出的索赔,停车场方面也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的情况,秦先生气愤不已:“我的车明明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却不肯赔;我的车也明明上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于是,秦先生开始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丢车时是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秦先生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也就是说秦先生与停车场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既然秦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停车场对秦先生停放在其处的车辆被盗的事实,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随后可行使追偿权,要求停车场支付该笔费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