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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家里亲人 第三者责任险凭啥拒赔?
2012年03月14日 18:03 来源: 中国网 编辑:贺小林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驾驶投保车辆撞了家里的亲人,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同一公司的两车相撞,为何保险公司却拒赔?

       货车司机发生车祸,坐在车内的女儿被甩出车窗后又被该车碾压而亡,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吴江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予以赔偿。

        悲剧发生:女儿被自己车子轧死

       家住吴江的固某见身边的几个朋友买了货车跑运输很赚钱,于是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自己也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起运输,眼看好日子将近,却让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打破。2010年5月6日,对于固某一家来说是万分痛苦的一天。这天,固某夫妻俩像往常一样运送货物,与以往不同的是带上了三岁的女儿萍萍。晚上9点半左右当货车行驶至吴江市松陵镇鲈乡路口时,固某因为注意力不集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车内的女儿小萍萍被甩出车窗后又被自己的货车碾压当场死亡。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夫妻俩悲痛欲绝。

         保险公司:萍萍系本车人员拒绝赔偿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固某夫妻俩向律师咨询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后于2010年5月27日将轿车司机李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自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298862.05元。但是固某自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萍萍是货车上的本车人员,在货车与轿车相撞发生事故时尚属货车车内人员,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本车保险公司赔偿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受害人萍萍的死亡是由一连串事故动作发生的。小萍萍坐在货车内系本车人员,但在货车、轿车相撞的一瞬间,萍萍从货车内坠落到车外,她便由货车的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人。尸检报告分析,小萍萍的死亡原因是货车的碾压,而货车碾压萍萍时,萍萍已经失去了货车车上人员的身份,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由本车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成立,判决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固某夫妻俩109500元。

       法规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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