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交了5元钱后将一辆“广本”停在收费马路边的停车场,第二天一大早却发现车丢了。车主为此找到停车场的管理方索赔,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协调。车主于是将南京市建邺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告上法院,但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车主的诉请。不过有关此案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激辩。
傍晚时,私家车主交了5元钱后将一辆“广本”停在马路边的收费停车场,第二天一大早却发现爱车不翼而飞,车主报案至今一年多尚未破案。为挽回损失,车主找到停车场的管理方交涉,希望对方赔偿损失,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协调。车主于是将南京市建邺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告上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双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请。
据了解,此前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但均以调解结案。此案的宣判结果,或将意味着今后汽车在路边停车场发生损坏或者遗失,车主将难以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尽管他们已经支付了停车费。
丢车 广本在收费停车场被盗
挨着金色家园有个交管部门画线的收费马路停车场,有专人管理和收费。王先生停车后,收费人员走过来收了5元钱,并出具了一张税务发票。
王先生家住南京汉中门附近的万科金色家园小区。为了出行方便,2004年他花26万多元为自己添置了一辆广本雅阁[综述 图片 论坛]轿车,因没有购买小区车位,他每天都将车停在小区的临时停车位上。去年8月29日傍晚,王先生外出办事回小区后,发现临时停车位已满,于是他开车出了3号门找停车位。紧挨着金色家园有个交管部门画线的马路停车场,整个莫愁湖东路的西侧路边都停满了车辆,有专人管理和收费。
傍晚6点多,王先生在3号门北边不远找到了一个空车位,就将车停了进去。这时,收费人员走过来收了5元钱,并出具了一张税务发票。
“晚上总觉得不踏实,想到小区里转转,看看临时停车位空出来没有,如果空出来,我就把车停回来。”王先生说,不巧的是当晚天气骤变风雨大作,他犹豫了一下就没出门。第二天是星期天,王先生早上拎着袋子出门买菜,到停车的地方一看吓了一跳,自己的车竟然不见了。“当时那边一排有好几辆广本,我一开始还以为自己眼花了,找了好几次都没找到。”王先生马上喊来收费员,问他:“你还认识我啊,我昨天晚上来停车的。”对方回答说:“知道知道。”听王先生说车不见了,他的反应是“这不可能”。两人又开始找,可把这条街找了个遍,王先生的广本也没见着。王先生心里一凉,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赶来了解情况后开始找监控录像。金色家园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王先生在事发前一天傍晚的确先开车进小区,接着又开车出了小区。王先生发现,另外还有一个监控探头正对着自己的广本,让他意外的是那个探头偏偏“停工”了。警方受理此案后,至今已经1年多,王先生仍然没有接到任何破案的消息。
维权 停车办愿赔5万被他拒绝
王先生觉得这毕竟是刑事案件,该赔车的应该是那个尚未抓获的小偷。“我说只要赔8万就行了,但对方只肯赔5万。”双方的谈判距离,再也没有能够靠近。
停在路边的轿车一夜间没了,而且还是交了停车费的!这个事实让王先生难以接受。王先生的第一直觉是看车人不负责。在他停车地点的东南方不远,莫愁湖东路东侧的路边有一座岗亭,平常没事时,看车人就坐在这个岗亭里监视着马路对面车辆的一举一动。
王先生说,自己车辆停放位置距离岗亭很近,如果看车人稍微尽责一点,无论如何也不会丢车。他后来还听说,在他丢车前一阵子,同样的地点也丢过一辆广本,不过由于那个车主没有交停车费,所以就不了了之了。
王先生掏出停车发票,找到看车人交涉,但看车人没法给他任何承诺,他于是找到看车人所在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简称建邺区停车办)。“你停车横跨了两个时段,你只交了白天的费用,没有交晚上的费用,我们不负责看管。”对方给出了回复。
王先生在路边蓝色的停车收费公示牌上看到,停车收费的确分白天和晚上两种,早上8点到晚上8点之间收费是每次5元,其余时间是每次4元。可是他很快发现牌子上的“备注”一栏中写着: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不足两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王先生进入停车场的时间是傍晚6点多,这距离晚上8点不足两小时,因此他只需要交5元即可。他随即对建邺区停车办说出这个理由,对方就没有再以这个理由驳斥他。断断续续的交涉持续了几个月,王先生得到的最后答复是“可以赔偿5万”,这离他的期望值尚有距离。
“26万买的车,5年才开了6万多公里,你赔我5万?”王先生冷静下来,觉得这毕竟首先是刑事案件,该赔车的应该是那个尚未抓获的小偷。“我自己也该退让一下,我说只要赔8万我就答应了。”王先生说,但是双方在5万和8万之间的谈判距离,再也没有能够靠近。今年上半年,王先生将建邺区停车办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丢车的损失,他索要18万元。
判决 两审均败诉一分钱没赔到
法院认为5元钱不是保管费用,莫愁湖东路的停车场是公益停车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非保管费用。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司宁律师出庭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他注意到所有停车办收费都是遵照南京市物价局的宁价费【2009】57号文。在这份文件的第四条中对收费服务的内容规定如下: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司宁说,文件明确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有保障车辆安全的服务内容,那么如今王先生的车辆被盗,停车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就应当作出赔偿。在法庭上,建邺区停车办给出了两个观点:第一、莫愁湖东路的路边停车场,并非经营性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是占用道路的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王先生只是将车停放在那里,并没有完全交付车辆,停车办也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关系。
法院认同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首先认为5元钱并非保管费用:莫愁湖东路的停车场是公安局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马路边划出停车线的公益停车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专业停车场。虽有专人负责收费管理,但收取的费用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非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