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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今起可申领
2013年03月07日 09:31 来源: 东莞阳光网 编辑:陈萍 打印 手机阅读

       交通肇事者逃逸了,受害方家庭就此陷入绝望的窘境,甚至正常生活都难以维持。

       日前,《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给这些受害者送来“救命钱”。

       肇事司机逃逸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来垫付。同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还可以申请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医疗机构先救人后谈钱

       《细则》明确,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最高可领取10万救助金

       《细则》中,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导致经济困难的,还将给与一次性困难救助。

       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每个交通事故受害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困难救助申请 请带好以下材料

       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劳动收入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困难救助的证明材料。一次性救助应当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

       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直接垫付

       《细则》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事故发生后60日内丧葬费用可垫付

       《细则》明确,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

       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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