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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开车发短信罚100 不系安全带罚50
2012年11月29日 13:05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昨日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有超过限速低于10%等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

       实习期开车必须悬挂实习标志

       草案对多个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其中新增了很多针对车辆与驾驶人的管控规则。

        实习驾驶:

       草案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粘贴或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违反该条规定,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一般适行义务:

       草案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物品;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开车发短信手机上网要遭罚款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增设了追逐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2000元罚款。此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由现在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拟调整为“处200元罚款”。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由现在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拟调整为“处200元罚款”。

        草案新增规定:

       驾驶人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将与行驶时拨打、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行为一同列入处罚范围,拟被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另外,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将被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临时停车时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草案对司机的驾驶时间限制进行了明确,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的规则进行了细化。

        驾驶时限: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临停规则:

       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迅速驶离;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机动车驾驶人若违法临时停车,或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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