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出重拳 召回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导读]国务院日前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在质检总局召开的《条例》宣贯会上评价道:“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少有。”
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现象
“过去国外生产在我国销售的汽车,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召回,但我们却因相关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定,无法与别的国家一样从法律角度来确定并要求召回。”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并不讳言我国汽车召回遭遇的尴尬。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备案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这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缺陷调查提供了线索,将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的现象。”刘兆彬介绍,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汽车召回基本流程和主要责任,与我国的《条例》内容基本一致。 此外,《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周到。例如,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有期限的,对超过期限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可以不实施召回。在《条例》中,这个期限被取消了。刘兆彬说:“车辆只要能通过年检,即使超过安全使用期,也一样能在道路上行驶。这样的车辆如果存在缺陷,随时都可能将潜在危险转变成现实危害,给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召回的义务不应受任何期限约束。”
又如,《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缺陷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即使实施了召回,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追讨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