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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出重拳 召回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26日 11:43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国务院日前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日前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有八年。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拉开了汽车召回的大幕。目前我国已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超过480次,召回汽车数量超过898.6万辆,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

       既然已经有了《规定》,为什么还要发布《条例》?《条例》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汽车企业违法,罚款最高可超过1亿元

       与《规定》相比,《条例》将大大提高违法处罚力度。

       《规定》受立法层级限制,对违法行为最高只能处3万元罚款。从经济角度看,违法成本远低于召回成本。过罚严重不相称,致使《规定》威慑力明显不足。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4491家汽车生产企业,其中整车制造企业3551家,改装车制造企业940家。而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完成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制造商仅331家。

       可见,仅用一个部门规章来约束汽车企业的召回行为,已逐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国务院制定发布了《条例》。《条例》的立法层级高于《规定》,惩处力度大大增强。

       《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这意味着罚款金额最高可超过1亿元。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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