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到济南市新车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保险的市民发现了两大变化,一是新车险不再限定“八折”,而是采用多种费率优惠系数综合计算价格;二是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敞开供应”,客户自由选择,而在车险服务大厅开业之初,由于各公司划分市场份额,当月份额已满的公司只好不情愿地拒绝客户。这些变化的背后是我省的车险自律公约再一次做了修改,业内人士透露,为绕开“垄断”,财产保险公司间的车险自律公约推出7年来已经多次修改。
车险价格仍属国家管控
在日前召开的华东地区保险诉讼及行业自律研讨会上,车险自律公约是否构成垄断成为保险专家们热议的话题。山东保险学会专家认为,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及产品定价机制,不同于一般商品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供求形势、通过自由竞争定价。机动车辆保险的价格是由监管部门审定的,其各项优惠(即折扣)是有特定条件的,不可以随意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价格,不存在市场竞争问题。目前,车险市场出现的价格竞争,实质上是违规使用价格优惠的问题,行业自律要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因此,如果车险自律以执行监管机构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为自律内容,不构成垄断。
规定“八折”属垄断
但保险业内人士透露,我省车险自律公约七年间多次修改,就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涉嫌垄断,尤其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后,业内外对此都非常敏感。
2006年6月1日中国保监会实施“七折令”,针对新车赔付率高的情况,我省车险自律公约规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10座以下家庭自用车新车优惠不得超过20%。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自律公约再次修改,取消了对新车优惠的限制。
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取得投保人车辆无交通违章信息,我省车险自律公约曾在2007年5月25日做出修改,约定各公司承保车辆给予优惠时,一律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在反垄断法实施后,这一条并没有修改,专家认为,这条约定是有正当理由的,不属垄断。
划分市场份额也属垄断
2007年,山东济南、东营等7个市分别成立新车保险服务大厅,相关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制订规约,按市场份额划分承保业务量,不得突破。
研讨会上,保险专家们达成一致意见:划分市场份额即分割销售市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目前,我省各新车保险服务大厅都已停止了划分市场份额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