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之家 养车费用】小汽车对普通百姓早已不是稀罕物,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品。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保险市场风起云涌,有关汽车保险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买了车,就要买车险,这是大部分私家车主的共识。但记者调查发现,很多车主在投保和理赔时仍“蒙查查”。记者日前采访我市几名法官,请他们为车主如何更好地投保和运用车险支招。
合同 签合同前须细读免责条款
家住市区江北的方先生的车险在今年9月中旬到期,但在两三个月以前,车险电话就开始对他轮番“轰炸”,本来工作很忙的他很快被 “炸晕”了。结果,方先生还没完全弄清所有细节,就匆忙投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电话车险。与业务员签合同和缴款当天,他也是挤出时间赶到约定地点的,几分钟时间内就交了钱、签了合同。至此,他的耳根终于清静了。
方先生坦言,他购车已经3年了,但关于车险的合同条款从来没有认真看过,此前有两三次理赔都是任由保险公司 “摆布”,“从来没有对照过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也从未过问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许多车主可能有类似的经历。殊不知合同的重要细节,尤其是免责条款,是车主必须了解的,保险业务员也有义务向投保人解释清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业务员为省事,往往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口头说明,只在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及说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名确认。而一些投保人因工作繁忙,顾不上仔细听或仔细看合同条款,买保险时就按保险业务员的要求签名。这样一来,日后发生涉及免责事由的纠纷时,就容易因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执。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郭志文介绍说:“《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说明。这类案件在民二庭审理的车险纠纷案件中不在少数。从目前的诉讼来看,保险公司往往提供投保人签名的确认书来证明已书面进行明确说明,一些车主因为没有弄清具体免责条款,则斥责保险公司使用‘霸王条款’”。因此,对于车主来说,在投保时不管多忙也应仔细询问、听取条款解释,尤其是免责条款,以免未来理赔时走弯路,甚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浪费时间、精力。
交强险 商业险无法代替交强险
市中院民二庭前几年审理过这样一宗案件:车主阿强(化名)先买了交强险,后买了商业险。而他认为:交强险只是不得不买,没什么大用,有商业险就够了。就这样,交强险到期后,阿强没有续买。
不久后,事故发生了,阿强开车撞倒了路边的一名行人,交警部门认定他负全责。保险公司勘察后,称因为阿强没有投交强险,只理赔商业险部分。而阿强当时还满不在乎,坚定地认为商业险就可以“搞定”。
后来,阿强拿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单,上面仅1万多元的数字让他傻了眼。伤者因为这次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医疗共花了13多万元,也就是说,他要自掏腰包赔偿伤者约12万元。
阿强不服,怒气冲冲且理直气壮地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一审、二审过程中,他一直认为保险公司这一规定是“霸王条款”。最终,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分为两类: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交强险类似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也令许多车主将其误认为是 “不得不买的三责险”的主要原因。其实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赔偿范围有限,车主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以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而所购买的商业险仅仅只是补充,绝不可能代替交强险。
对于该案,郭志文解释说,阿强称保险公司存在“霸王条款”是错误的,因为交强险是属于强制购买的,其赔偿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是某一保险公司规定的。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交强险的补充,由车主自愿购买。按合同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只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理赔时应首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阿强没有买交强险,也就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郭志文举例说,假如不投保交强险,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死亡伤残赔偿金额确定为11.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只会负责交强险赔偿限额(即11万元)以外的部分,也就是1000元,而交强险的赔偿数额11万元全部由车主掏腰包。
一些车主在出现两车刮碰等理赔金额较小的事故后,发现保险公司只用交强险理赔,没有涉及商业险。这也是基于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商业第三者赔付这一赔偿原则进行的。
三责险 投保额应尽量买高
惠城区法院李法官经常接触车险纠纷案件。随着接触车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她在今年车险到期前,毅然将三责险投保额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虽然多拿出了几百元的保险费,但她觉得“非常值得”。
是什么让她下定决心买100万元的三责险?这要从她接触的一宗案件说起。
去年5月,阿鸿(化名)开车时不慎将一辆摩托车撞倒,由于车速过快,造成摩托车上两人重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鸿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摩托车上的两个人狠狠地摔在地上,其中一人颅脑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却成为植物人。另一人也多处骨折,虽然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康复,但也造成了轻微残疾。
阿鸿的车三责险投保额为50万元,加之交强险的12.2万元,总计赔偿额为62.2万元。但两名伤者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赔偿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
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后,本来并不富裕的阿鸿实在没有能力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两名伤者又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双方陷入僵持。无奈之下,两名伤者的家属将阿鸿告上法院,要求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结果阿鸿败诉,但他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太大伤害,他后悔当时开车太快,也后悔三责险只买了50万元。
像阿鸿一样,很多车主都会认为投保50万元的三责险,加上交强险的10多万元,总共60多万元的赔偿额度已经足够。殊不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伤者受伤很重、人数较多时,这60多万元远远不够。
此案给了李法官很大的触动,也让她决定将三责险的投保额提高到100万元。
“投保100万元三责险的保险费只比投保50万元多出几百块,与其因小失大,还不如把投保额提高。”李法官介绍说,100万元的三责险基本可以支付绝大多数的赔偿,即使遇到一些极特殊的伤害,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车主少受损失。
除了上述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是很有必要购买的商业险种,在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分担车主的损失。
至于车损险、盗抢险等其他险种,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比如,假如自己的车经常在家和单位之间使用,有很好的保管场所,可以考虑不买盗抢险;经常开车在外,车辆停放没有相对固定、安全场所的,则应考虑购买盗抢险。而对于车损险,法官则建议车主们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购买。
定损
车主委托第三方定损应通知保险公司
市中院日前向各县(区)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称在审理涉及车物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不少车主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或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时,车主往往自行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且在鉴定过程中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勘察检验。这种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对车损价格鉴定结论异议较大,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不具有公平性,不能作为车物损失认定的依据。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成立的
根据2007年10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加现场勘查检验,确实存在违反鉴定操作规程的情形,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对车物损失鉴定知情权。
市中院建议,市、各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车主单方委托车物定损需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时,除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外,还应告知委托人如车辆有投保,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并告知委托人如不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将可能承担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信的法律后果。
对于车主来讲,在提起诉讼时,如果车主擅自到定损机构委托鉴定的结果不被采信,此时受损车辆往往已经修好,法院再去取证就面临很大困难,所以最终吃亏的很可能是车主,不仅白白出了鉴定费,还浪费了时间。
法官提醒车主,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尽量多地保存相关证据,在进行与索赔有关的一些鉴定、查勘等活动时,一定要有效通知保险公司,以免被保险公司抓住把柄,不利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