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估价谁说了算?为这个问题,在郑州工作的毛先生与保险公司较上了劲儿。
车损估价“过高”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12月,毛先生花3000多元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
去年12月15日,毛先生的司机驾驶该车时,与一辆三菱越野车碰撞。郑州交警四大队认定毛先生一方负全责,并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三菱越野车进行损失鉴定,确定车损为12068元。
随后,毛先生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要求照单赔偿。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三菱越野车车损估价过高,应由保险公司进行估价赔付。保险公司的评估为9418元。
庭审和解 保险公司赔1.2万元
协商不成,毛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68元,后又追加估价索赔评估费等2000余元。
毛先生代理人说, 保险事故造成的车损估价应该以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为依据,价格事务所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而保险公司估价,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按照双方约定,财产和责任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车损后应本着“能修则修,无需更换”的原则来定车损。
他说,在保险公司定损及指定的地方修车或更换配件,会节省很多费用。因为进货渠道等成本不同,与市场同类价格也会有所差别。
车损估价究竟谁说了算?
那么,车损估价究竟谁说了算?主审法官孙红英说:“只要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都可进行车损估价。若当事双方不要求重新鉴定,合议庭会采纳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意见。因为,该公司是由交警队委托的与当事双方都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昨日上午,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和解,保险公司支付12068元保险金,毛先生放弃追加的2000多元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