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免不了会发生各种事故,诸如碰擦、追尾、撞车等等。因车主都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出了事故首先想到要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车损人伤的善后事宜。然而,相当一部分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以至引发了为数不少的讼案。昨日,记者在翻阅案卷后发觉,车险理赔案对维权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特选写了几起典型案例。
发动机进水损坏无法赔偿
当台风暴雨光顾时,一辆行驶中的车被道路积水所淹,顿时熄火,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为修理这辆车,车辆所有人花去人民币38880元。车辆投保在平安保险公司,车主提出了保险理赔的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保险公司当即予以拒绝,车主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有关证据表明,涉案投保车辆是在涉水行驶过程中损坏了发动机,因此不予赔偿,但发动机以外的修理费保险公司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原告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可依约免除赔偿责任。关于发动机以外的修理费1000元,因保险公司自愿赔偿,法院予以认可。
投保车辆无责也要理赔
南汇区康桥路曾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事故,导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追尾的前车无责,驾驶后车的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了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车辆的车主马上去修车,花去评估费、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920元。然而,当他去找肇事者报销这笔钱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肇事者。他转而提起诉讼,要求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南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原告作出赔偿。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取得代位追偿的资格,向本次事故的肇事方请求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人民币6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