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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经营中发生的“管涌”
2009年05月08日 19:09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目前,车险全面亏损,超额支付是主要原因,它就是保险经营的“管涌”,如车主与业务员、修理厂和修理店合伙夸大损失或制造假事故进行理赔等

       目前,车险全面亏损,超额支付是主要原因,它就是保险经营的“管涌”,如车主与业务员、修理厂和修理店合伙夸大损失或制造假事故进行理赔等。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法律观念的提高,要和保险公司较真的人会越来越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这个案子发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却足以让全保险行业好好反思。它反映的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隐含在保险业里正在涌动着的一股不可小觑的暗流,这股暗流正通过这个案子浮上水面。

       保险的经营就和堤坝中的洪水一样,明显的决口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比较容易防范,而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管涌”,才是保险经营这个“大堤 ”致命的漏洞。

       今年“3.15”前夕,福建省消委会公布的2008福建十大消费维权案中,“车损估价起争执 保险车辆难修复”位于十大维权案之首, 不仅将该保险公司甚至于整个财险行业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长期从事保险法教学,对典型案例历来比较关注。搜寻了这个案例的相关资料后,却解读出了一些疑惑和看法:

       1.作为经营者的4S店与该案是什么关系?它与保险公司对车损的估价有如此大的出入,应该以谁的估价为准?

       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同意林先生的要求,将受损车拖往福州润通奥迪4S店进行车损估价,但4S店报出的248546元的修复金额与保险公司120000元的估价,有12万元的出入.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同意将估价定损权委托给4S店,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无条件地接受4S店的报价,机动车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保险价值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也就是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值确定。

       保险公司不同意福州润通奥迪4S店的报价,应该举证自己报价的合理性。该公司聘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又进行了评估鉴定,估价金额与保险公司以及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其他4S店的报价基本相同,与福州润通奥迪4S店报价估损差额104629元。去年12月底,福州润通奥迪4S店最终按照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复。保险公司与汽车维修店之间对车损估价不一致,不是在这两个经营者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而应该都遵循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2.该案上榜的理由是迟延理赔, 如何定义迟延理赔?

       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被保险人有这样的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车保险合同对此也有约定,但被保险人林先生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证明材料,是导致迟延赔付的原因之一。

       再就是被保险人要求更换发电机,却又拿不出发电机电压不稳是这次交通事故撞击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勘察的结果是发电机不属于撞击部位,也没有损伤痕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有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认定的迟延理赔是有严格界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就这个案例而言,由于对车损的估价有争议,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又未能及时出具有效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从而拖延了时间, 但构不成迟延理赔,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了赔偿的义务。福建省消委会将这个案子列为2008福建十大消费维权案的第一案,有失偏颇,依据不足。

       这个案子发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却足以让全保险行业好好反思。它反映的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隐含在保险业里正在涌动着的一股不可小觑的暗流,这股暗流正通过这个案子浮上水面。保险的经营就和堤坝中的洪水一样,明显的决口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比较容易防范,而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管涌”,才是保险经营这个“大堤 ”致命的漏洞。

       目前,车险全面亏损,超额支付是主要原因,它就是保险经营的“管涌”,如车主与业务员、修理厂和修理店合伙夸大损失或制造假事故进行理赔等。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法律观念的提高,要和保险公司较真的人会越来越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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