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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不受“三者险”保障
2009年05月05日 17:46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案例:2008年7月20日,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案例:2008年7月20日,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同年8月30日保险车辆在某路口因避让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随车装卸工人吕某和胡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负全部责任。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并不包括车上人员。本案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吕某和胡某是货车附载工作人员,由于货运车厢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且严重超载,因此被车上货物碾压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20万元,其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太平洋产险律师孙雨豪本案是涉及车上人员是否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保障以及违章搭车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首先,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而本案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的解释是: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以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以,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均未纳入受害第三者范畴,车上人员不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保障。而本案中吕某和胡某显然系本车以内人员,保险公司不应对其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本案中,货运车厢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系附载作业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将“违章搭乘人员”作为除外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案货车车厢内的人员显然无法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保障。

       专家提示: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无法获得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保障。虽然为了转嫁货车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但在作业过程中仍应尽到保护车上人员安全的义务,才能有效获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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