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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可在投保时主动要求注明
2009年04月10日 22:16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4月1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

       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4月1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保险“零时生效”的旧惯例已被打破,交强险可“即时生效”。

       记者走访佛山车行和众多保险从业人员,目前并未接到保险公司方面的通知。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该通知没有明确的执行时间,预计短期内还不会广泛应用。建议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可在“特别约定”栏中要求保险公司注明“即时生效”字样,保障自身的权益。

       打破旧例

       交强险保险“即时生效”

       通知指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调查:

       多数从业人员不知新规

       针对保监会的新规,居住在绿景路的骐达车主黄先生表示,“即时生效”的举措实施后,保险起始时间会提前,但终止时间也相应提前,保险周期实际不变,这对于保险公司并没有带来损失。而对于每年新增的近800万辆机动车来讲,“即时生效”的实施能从根本上避开保险生效前的真空时间。

       记者走访佛山车城的多间车行和随机询问了多名保险从业人员,众多车行理赔人员对此新举措并不知情。某保险公司姜姓负责人表示,还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

       有车行负责人表示,此前曾认真了解了该举措,但由于该通知没有具体的实施时间,目前也没有接到保险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该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保监会虽然做了表态,但真正生效要看保险公司对新办法的执行情况。值得提醒车主的是,由于有相关文件参照,建议车主在投保时,可自行要求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处加盖“即时生效”字样,保障因零时生效产生的“真空”期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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