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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特别约定交强险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8万
2009年04月10日 22:09 来源: 上海商报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运输公司的重型卡车及挂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的顾老太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运输公司的重型卡车及挂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的顾老太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保单上没有特别约定交强险,故不愿意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根据交强险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闵行法院日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顾老太8万元。

       2005年6月8日7时许,吴先生驾驶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牌号的重型卡车及挂车在龙吴路4495号处与骑自行车的顾老太相撞,顾老太倒地受伤。经认定,吴先生和顾老太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顾老太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脾切除、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神经功能障碍及5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

       顾老太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金。

       法庭上,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没有意见,但第三人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没有特别约定交强险费用,保单属于商业保险,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坚持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2005年6月,从当年4月1日起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在2辆车(含挂车)交强险8万元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顾老太在法庭上要求运输公司按60%比例承担责任,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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