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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缩水” 安全隐患堪忧
2009年04月06日 22:27 来源: 中国路桥新闻网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某汽车修理厂在二级维护作业中,严重缺项漏项,还签发虚假的竣工出厂合格证,这样的维修企业,被区运管所收回竣工合格证,责令限期整改一个月

       笔者从《二级维护作业完整性主要检查项目》上看到:从部位分,轿车的检查保养有发动机、底盘、电系、车身及其它共4个部分18项内容;客货车有4个部分13项内容;其中更换三滤及机油、拆检轮胎、轮毂、清洁检查、全车润滑都是基本内容。

       维修企业对完成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违规维修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区有汽车维修企业300多家,从事二级维护以上的企业有67家。

       就二级维护漏项和假维护现象,笔者走访了两家维修企业的厂长。一位厂长说:“我们这样做是按照车主的要求,为车主省点钱”;另一位厂长说:“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大家都在抢生意,压价格,你贵了车主就可能换厂,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一席之地,只好‘偷工减料’。况且,这种情况较普遍。”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则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规定》还明确,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明确,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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