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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朋友车被盗遭保险公司起诉
2009年04月04日 00:01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2008年7月2日,杜先生借朋友赵某的车辆使用,驾驶该车去银行取款,将车窗车门锁好停放在路边,去银行取钱只花了15分钟,出来却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遂立即向保险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

       2008年7月2日,杜先生借朋友赵某的车辆使用,驾驶该车去银行取款,将车窗车门锁好停放在路边,去银行取钱只花了15分钟,出来却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遂立即向保险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经过3个月的侦查,至2008年10月,公安部门出具了《车辆未找回证明书》。

       由于朋友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全车盗抢险在内的汽车综合保险,于是根据保单约定,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向车主赵某支付了赔款。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出乎杜先生的意料。今年3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凭借一份车主李某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向杜某提出起诉,表示履行“代位追偿权”,要求杜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款17多万元。

       目前杜先生已经应诉,按法院要求,他将于本月2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律师:应该找偷车人追偿

       负责过多起车险官司、曾担任深圳某财产险公司法律顾问的张律师表示,在该事件中,杜先生和偷车人两方都有责任,但是根据保险法理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找造成车子被盗最近的一方来追偿,即保险公司应该找偷车人追偿。而杜先生可以举证,自己借车和偷车并无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抗辩,对杜先生是最有利的”,他表示。

       杜先生表示,在去银行的15分钟内,他将车停放在路边,并且将车门车窗锁好,但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杜先生未妥善保管,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为由,向车辆使用人提出追偿,应该举证。

       按照《保险法》关于对第三者代位行使追偿权的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律师认为,车辆的合法驾驶员(本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而赵某同意把车借给杜先生,就说明车主认可了杜先生作为车辆合法驾驶员的地位,保险公司不应向杜先生追偿。

       该案属保险公司试探性投诉?

       杜先生表示,自己咨询过20多名保险专业经纪人士以及律师,多数认为裁决结果将对他有利。但据记者了解,最终结果杜先生未必能如意。去年在宝安区曾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借车人因为随身携带的包被抢,丢失了包内的车钥匙,从而导致丢了朋友的车。保险公司理赔之后,向借车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该案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开车人胜诉,然而二审上诉到中院后,改判保险公司胜诉。

       杜先生向记者转述一名退休法官的观点,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做法可能属于“试探性投诉”,意即保险公司将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案子,此案的裁决结果将成为以后处理类似案子的参考。

       保险公司:只是履行理赔程序

       记者联系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现在不便多说,也不希望舆论讨论过多而影响审判,“我们只是履行理赔的程序,结果将交给法院来判决”。

       杜先生表示,自己已于近期应诉,4月20日前将向法院提交材料,等待开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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