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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抢救费用理赔遭遇真空
2008年07月15日 16:20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朱正光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7月12日本报《少年被撞重伤司机逃逸》一文引来市民的广泛关注。该文报道了一名来深圳度暑假的少年被货车撞伤危在旦夕,交警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通知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这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医疗费用。
 车祸抢救费理赔遭遇真空

       专家呼吁过渡期内车主应提高商业三责险投保额

7月12日本报《少年被撞重伤司机逃逸》一文引来市民的广泛关注。该文报道了一名来深圳度暑假的少年被货车撞伤危在旦夕,交警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通知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这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医疗费用。

昨日,有关保险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5月1日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还没有出台,跟《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预付规定也没有出台,交通事故中伤者抢救费用如何理赔,尚不明确。

配套文件不完善造成理赔难

据了解,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事故伤者抢救费用方面,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对保险理赔做出新的规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社会救助基金支付。

由于强制三责险的有关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在过渡时期,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用商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替代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有关保险专家指出,由于现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法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是否有义务按照交警部门的通知给予预付等还尚待明确。

部分保险公司提供“预付”

许多读者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为车主投保,那么保险公司有责任为由于投保车辆肇事而导致的受伤者预付一定的医疗费用。

记者调查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深圳部分产险公司为各自的客户提供了类似于“预付”的制度。早在1992年,深圳人保考虑到司机肇事后有可能不随身携带现金而耽误抢救伤者,为了方便病人得到及时救治,替被保险人解决暂时的资金问题而推出“医疗担保卡”的特色服务。随后,我市另外两家大型保险公司平安、太平洋产险公司也相继推出该特色服务。据悉,如今的医疗担保卡可以为广大车主和车祸受伤者提供2万元人民币额度的“预先支付”。

但保险专家认为,深圳部分产险公司提供的“医疗担保卡”只是各保险公司的附加服务,并不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为了吸引车主投保可以推出这一附加服务,有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不推出这类服务。

需增加商业三责险投保额

许多读者觉得很奇怪,货车投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为什么还要选择逃逸,难道不担心负刑事责任吗?

有关保险专家指出,由于新法规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保额1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与法律规定的人身赔偿金额之间就出现了差额,尤其还要负担受伤者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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