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
政策内容: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将退出汽车销售市场。《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必须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获得授权的经销商才能到工商部门备案。未获授权的汽车经销商今后将无法开具销售发票。在品牌销售政策实施后,厂家对经销商的控制更为严格,部分经销商甚至被强势厂家淘汰出局。
政策二:
考驾照增加实际路考
实施时间:2007年4月1日
政策内容:由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除交规、桩考、路考外,新增了实际路面驾驶技能考核,其中,还将随机抽考20%的申领者参加夜间行驶考核。此次变化最大的考试内容是,新增了“实际道路考试”,学员既要能在马路车流中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会车,还要能安全通过路口、公共汽车站等车辆会集、行人集中的地区。
政策三: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
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为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为30%。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30%。
交强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建立了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政策四:
换车不换号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从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车牌需重新登记等限制性规定将取消。公安部正式公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称,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措施”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政策五: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实施时间:2007年7月1日
政策内容:为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7月1日公布《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