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 17 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账号申请。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1) 申请账号并添加“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二)备案申请。企业在系统中下载《二手车交易业务一企业操作手册》,根据要求填报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并提交填报的备案信息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提交信息后,企业需将《营业执照》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scxh@haicj.com,以供核对。
三)变更申请。已备案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对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将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以供核对
(四)审核通过。市商务委对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
1.未发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无法核对信息的:
2.企业《营业执照》无相关经营范围的;
3.信息填写不完整或填写有误的;
根据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存在其他不予备案情形的。涉及系统功能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商务部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涉及本市备案流程方面的问题,请发送邮件至escxh@haicj.com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