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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利用深圳限购坐地起价 被处罚40余万
2016年03月24日 20:00 来源: 晶报 编辑:刘志霞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福田法院审理了全市首宗汽车经销商因限牌加价被市场稽查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案件,并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车主之家 新闻】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全市首宗汽车经销商因限牌加价被市场稽查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案件,并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014年12月29日18时,深圳市政府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被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深圳市某4S店存在加价提车情形。被告展开调查后发现,原告4S店在2014年12月期间分别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在深圳市小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后,原告利用消费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万元大礼包或者加付现金,否则不予提车。市场稽查局查实后,认定原告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40余万。

       原告某4S店不服行政处罚。其认为,与客户对原有购车合同进行变更属于依法经营。深圳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原购车合同对公司显失公平。原告与消费者协商后加价属于合理变更,并不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原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库存成本增加亦不应该由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来承担。因此,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属于原告所称的“情势变更”情形。原告利用限购政策对消费者产生的心理影响,强行搭售商品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尚在上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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