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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宝马司机妻子:愿补偿遇难者每家5万
2015年06月24日 16:0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刘焕源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据扬子晚报微博最新消息,警方已初步认定肇事者王季进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车主之家 新闻】据扬子晚报微博最新消息,警方已初步认定肇事者王季进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自达轿车上两名遇难者的家属,22日在公安机关见到了肇事者妻子和父亲,受害者薛崴父亲称:肇事者妻子愿补偿每家5万块钱。但薛家亲友对肇事者家人的态度不能接受。

       本报讯 针对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南京交管部门于昨晚9点发布了最新的调查进展,这也是该部门发出的第三份情况通报。经调查,肇事宝马车为查封车,多次转手抵债,后王季进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购得并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警方如何确定抓获的嫌疑男子就是肇事者?

       警方提取现场肇事宝马车气囊上的血迹,并与被警方抓获嫌疑男子血样等检材进行DNA比对,认定同一。现场有目击证人向警方指认,被抓男子即是肇事嫌疑人。此外,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胸口处有被车辆安全气囊撞击的痕迹和安全带勒痕,因此确定王季进就是肇事宝马车驾驶人。

       警方如何排除肇事嫌疑人毒驾的嫌疑?

       根据警方调查,嫌疑人王季进无吸毒前科,事发后对其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呈阴性,确认其无毒驾嫌疑。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距宝马车约30米左右的地面上有一袋白色粉末,后经警方提取检验后,该白色粉末为淀粉类,排除是毒品的可能。

       警方如何排除酒后驾车嫌疑?

       事发后,警方提取了肇事嫌疑人的血样送检,送检血样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嫌疑人王季进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肇事宝马车为查封车,是否可以上路行驶?

       经调查:该宝马车牌号为陕AH8N88,车辆登记地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主为许某某,初次登记日为2014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3月31日,该车2014年底被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期间车辆不得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车辆使用。经警方鉴定,该车为宝马“730”轿车,仅标识被改为宝马“740”标识,外型及技术参数与车辆登记数据一致。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有效期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

       宝马车是否为肇事嫌疑人所拥有?

       陕AH8N88宝马车登记车主为许某某,实际使用人为王季进。经调查,该车车主因债务纠纷,车辆多次转手抵债,后王季进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购得并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目前警方正在对该车多次交易转手情况进行调查。

       肇事嫌疑人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王季进的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有效期为10年期。

       嫌疑人是否是网上所传的富二代、官二代?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目前其父母在靖江老家务农。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

       嫌疑人被审查时为何被戴头盔和约束?

       嫌疑人王季进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嫌疑人王季进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

       宝马车车速到底是多少?是否超速?

       根据调阅视频和目击证人反映,陕AH8N88宝马车肇事时瞬时车速很快,但具体的数值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

       事实+南京宝马肇事司机将如何治罪

       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警方表示,肇事者王某事发后离开现场,自述是因为过分害怕,而且其并没有走远,因此是否能够认定逃逸,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事实上,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王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可以认定他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的,且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一旦用该罪名定罪量刑,王某则要被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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