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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召回新动态:共793次涉及1688.5万辆
2014年10月02日 10:26 来源: 凤凰网汽车 编辑:刘焕源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2014年,截止9月30日,中国汽车召回情况如下。

       【车主之家 新闻】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2013年1月 1日,四部门的规定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到今年10月1日,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整整10年。在这10年当中,我国汽车召回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强制召回、汽车召回过程中会有罚单产生吗、今后中国汽车召回是否会更频繁等问题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予以了解答。

       在现阶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中,按引发召回的形式划分,主要分为两类:生产者自主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

       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召回汽车达1688.5万辆;其中,我国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占总召回次数793次的10.5%,召回汽车541.3万辆,占召回总数量的32.1%。

       2014年,截止9月30日,共进行汽车召回125次,召回汽车213.5万辆。其中,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召回汽车111.5万辆,占召回数量的52.2%。

       截至目前,没有发生过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

       汽车召回过程中会发生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条件和标准。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等情形,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情形,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等情形,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但上述处罚规定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对生产者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本质目的是为了约束生产者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为消费者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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