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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醉驾追尾大货车亡 交警定货车主责
2014年09月03日 10:4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编辑:刘志霞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货车司机表示事发时不知被追尾,死者代理人认为,逃逸、车辆不符合反光标准是既定事实。

       【车主之家 新闻】凌蔚高速路上男子醉驾凌志追尾大货车当场死亡,被追尾货车司机并未停车,而是驾车离去。货车司机被交警认定为逃逸,应负事故主责。死者家属将货车司机及其雇主、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等合共92万余元。昨日上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

       事故经过 小车追尾货车,小车司机死亡

       事故发生于今年2月11日凌晨0时50分许,佛山一环雅瑶大桥路段,一辆皖K牌照的大货车正在缓慢行驶。几秒钟后,一辆凌志小车快速撞上正在爬坡的大货车尾部,凌志停在路中间,而大货车则继续行驶。随后,另一辆路过的小车停了下来,打了黄闪灯,并立即报警,但报警人莫先生表示没有看清大货车的车牌。

       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司机已经在事故当中死亡。警方对事故现场综合分析,推测出死者应该是醉酒驾驶。经鉴定,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3m g/100m l。7天后,警方找到了涉事大货车。随后,货车司机刘某也到交警部门投案。

       责任认定 货车司机被认定主责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者看到,交警部门认为,刘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导致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装载情况等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该车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引发事故发生。

       死者阿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影响观察判断和驾驶操作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车辆并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交警认定,刘某和阿强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据悉,刘某向交警部门投案后,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但是记者了解到,随后南海检察院却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某已被释放,目前已回安徽阜阳老家。

       争论焦点 货车司机是否属于“逃逸”

       刘某在事发后坚称,事发时不知道被追尾,直到凌晨4时多,开车到了清远要卸货时才发现车尾被撞,且当时即向清远警方报警,但是由于自己也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被追尾,所以清远警方无法处理。自己并无意逃逸,回安徽是因为家里有事。

       刘某的代理律师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也表示,事故发生路段为高速公路,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故刘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刘某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检察院不予批捕,那就可以认为刘某没有交通肇事逃逸,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某逃逸、驾驶不符合反光标准的车辆是既定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事故认定书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因此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刘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各方面的原因,不一定是被告推定的不存在逃逸的情况。整个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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