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车主之家 > 汽车新闻 > 生活八卦> 东莞男驾宝马撞死4人 被认定患抑郁获判5年
东莞男驾宝马撞死4人 被认定患抑郁获判5年
2013年07月04日 11:4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编辑:屈银花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事件回顾:东莞宝马连环撞人撞车 4路人身亡

       南都讯 记者黄超 去年8月11日,东莞樟木头镇永宁路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越野车连环撞击路人,最终致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由于肇事者黄粤东家庭富裕,再加上其涉嫌患有抑郁症,该案一时间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

东莞男驾宝马撞死4人 涉患抑郁症获轻判5年

       去年8月11日晚,宝马男撞人后,技侦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勘察。南都记者 黄超 摄

       羁押期间需服药治疗

       2012年8月11日19时许,黄粤东驾驶一辆宝马车从其位于樟木头镇永宁路的家中出发,原本打算开车到深圳市海边散心的他因走错路返回。当天晚上8时50分许,黄粤东驾车回到永宁路后,突然驾车撞向路边的行人及车辆,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两辆小客车被损坏。事发后,警方调查,黄粤东在事发前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2011年曾经到医院接受过抑郁治疗。

       判决书显示,据黄供述,撞人前他心感焦虑并产生自杀念头。经公安机关查实,他撞人后没有逃逸,一直神情恍惚守在车祸现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黄粤东一直需服用欧来宁等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黄粤东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粤东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行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黄粤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莞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粤东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事发后,黄粤东家属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黄粤东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宣判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未对本案提出抗诉;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未就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链接

       肇事者赔偿被害人345万元

       据悉,在8·11宝马撞人案中,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超过345万元。其中李某中一家四口因事故造成三死一伤,其家属获赔276万余元。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车主之家(www.16888.com)
备案号:粤ICP备06021273号 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80314
深圳30年网络信息杰出贡献企业 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监事单位 深圳四川商会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