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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委: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罚500元
2013年03月11日 10:23 来源: 深圳晚报 编辑:罗剑 举报/纠错 手机阅读
[导读]去年6月28日通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深圳市人居委印发新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罚500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保障各级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日前印发。记者从新的“标准”上了解到,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将罚款500元,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6月28日通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三)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还从“标准”中了解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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