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三包:修理超5天应提供备用车或补偿
[导读]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今日(15日)发布了第150号总局令,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明确了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超过5日的,修理者应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今日(15日)发布了第150号总局令,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明确了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超过5日的,修理者应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在该规定三包责任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此外,修理者义务包括: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