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车主之家 > 汽车新闻 > 政策法规> 驾照使用规定 “新手”上路不贴标罚200
驾照使用规定 “新手”上路不贴标罚200
2012年12月18日 12:0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公安部“123号令”)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届时,实习司机驾驶机动车不贴统一规范的“实习标志”,或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都将领受200元的罚单,深圳交警也将对实习司机的违法行为展开严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公安部“123号令”)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届时,实习司机驾驶机动车不贴统一规范的“实习标志”,或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都将领受200元的罚单,深圳交警也将对实习司机的违法行为展开严查。

         新手单独上高速将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不贴“实习标志”将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200元罚款。

       交警提醒,在2012年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未满12个月的“新手”请尽快到交警部门领取免费“实习标志”,并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即日起,“新手”可以凭驾驶证到各个辖区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分所)领取实习标志。

         实习期记满12分将注销驾照

       “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换言之,明年起“新手”如有2次冲红灯或有一次酒驾行为,就将被注销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也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车主之家(www.16888.com)
备案号:粤ICP备06021273号 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80314
深圳30年网络信息杰出贡献企业 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监事单位 深圳四川商会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