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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召回条例亮点不少
2012年11月08日 10:48 来源: 新民晚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汽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的一个福音。

       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汽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的一个福音。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相比较原来的《规定》,新公布的《条例》有些什么亮点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的标志性文件。自2004年10月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我国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621.1万辆。

       但《规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威慑力不足,影响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加强和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增强其权威性,将部门规章提升为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诞生,就成为发展的必然。

       历经8年,经过多次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而问世的《条例》,相对于原先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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