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概念分析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
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概念分析二】交通事故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还要申请复议吗?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概念分析三】如何把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的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掉了“责任”二字,体现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及有无违章或其他过错等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该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认定书确定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如果通过审理,能够查明认定书确是有错误,对交警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并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