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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改交规 行人闯红灯罚一百翻栏杆罚二百
2012年10月25日 09:45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付晓勇 举报/纠错 手机阅读
[导读]10月24日,深圳最重要的两部交通安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以修正案的形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行人不顾红绿灯,穿梭在车辆正在通行的马路上

       深圳新闻网10月24日讯(记者 王海婷)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罚款200元;“行人冲红灯”罚款100元;机动车经人行道未减速让行罚500元……深圳司机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或将更严。

       10月24日,深圳最重要的两部交通安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以修正案的形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管理条例实施不到1年就修正

       据悉,此两项条例实施时间并不长,前者刚满两年,后者今年元旦才施行,至今仅10个多月。为何在短时间内就要进行修正?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告诉记者,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同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制定通过了《管理条例》。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制定的《管理条例》,与《处罚条例》的个别条文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将有关内容一致起来,避免法规适用的冲突。同时,《处罚条例》施行以来,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及时对《交通处罚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等候绿灯才通行

         部分违章处罚更严了

       傅伦博表示,对于《处罚条例》、《管理条例》两部法规之间存在的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执法过程中法规之间相互“打架”,将借本次修法的机会进行系统清理,统一处罚“口径”,而标准就是保留处罚力度更大的条款。他认为,严管交通也是先进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比如,同样是“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处罚条例》规定罚100元,而《管理条例》规定罚200元,最终可能统一成罚款200元;同样是“行人冲红灯”,《处罚条例》规定罚20元,而《管理条例》规定罚100元,最终可能统一成罚款100元。记者看到,此次修正的整体思路是从“严”立法,而多种交通违法处罚规定面临更改。

       具体修正要点:

       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拟罚100元

       《处罚条例》规定,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一百元罚款。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管理条例》却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认为,《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涵盖了《处罚条例》,且处罚更重。建议执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骑自行车过马路是危险的行为,市民应当下车推行

         行人冲红灯拟罚100元

       《处罚条例》将行人冲红灯与行人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等同,都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管理条例》则规定,行人冲红灯的,处一百元罚款。鉴于行人冲红灯,违法行为性质比行人其他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更严重,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香港行人冲红灯罚款2000港币)。此次修正在《处罚条例》中增加一项内容,规定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机动车经人行道未减速让行拟罚500元

       《处罚条例》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管理条例》则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统一是处五百元罚款。

       “礼让行人是国际通行交通规则,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通过前一阶段交警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机动车驾驶人礼让行人的良好习惯正在逐步形成,所以应当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规定。”

       因此,修正案建议修改《处罚条例》,与《管理条例》相一致,统一罚款500元。

       绿灯刚亮起,车辆还没完全停下来,小朋友就迫不及待的冲出路口

         高速逆行或占应急道拟罚1000元

       《处罚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逆行或者倒退、未设置警示标志、占用应急车道、低速行驶这四类行为之一的,统一都是处五百元罚款。

       考虑到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者倒退、占用应急车道这两类行为,比未设置警示标志、低速行驶这两类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更严重,危害更大。修正案建议将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者倒退、占用应急车道这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提高至一千元。

         使用假牌假证拟罚款并拘留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除罚款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大幅度提高了对使用假牌假证的处罚力度。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使用假牌假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建议在《处罚条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后面增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

         持续违停或被多次处罚

       对长期持续违法停车行为,是只能处罚一次?还是可以多次处罚?对此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给交警执法带来了困难。

       经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等部门研究,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持道路畅通的角度出发,认为对长期违法停车、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从严掌握。修正案建议增加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每六小时作出一次相应的处罚决定;在非繁忙路段持续违法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每二十四小时作出一次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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