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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披露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 300元起征
2012年10月16日 08:5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编辑:聂小刚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深圳发改委人士透露,根据初步论证,汽车排污费有望拿出3套备选方案。三种方案的关键点集中在汽车排量的起征点和排污费的起征额上。目前考虑排量起征点有1.0升和1.5升两种,起征额有每年3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考虑。

       《经济参考报》记者15日从深圳市发改委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根据初步论证,汽车排污费未来有望拿出3套备选方案。

       知情人士不便透露三种方案具体内容,但他介绍,三种方案的关键点集中在汽车排量的起征点和排污费的起征额上。目前考虑排量起征点有1.0升以上和1.5升以上两种,起征额有每年3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考虑。“三个方案就是以上要素不同的排列组合。”

       该人士称,深圳市汽车保有量240多万辆,假如每辆每年收汽车排污费1000元,年财政增收就达到24亿多元。专家指出,征收汽车排污费必须充分论证,不能过大增加城市居民出行成本,而且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据《深圳特区报》此前报道,今年5月公布实施的《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今年底前由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按传统燃油车排气量征收排污费的政策措施。

       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应称,目前汽车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争取年底前能拿出一个成形的东西”。该政策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做研究,如果可行,就进入第二步,在部分地区试行,第三步才是地区立法,全市铺开。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首度向记者披露,当前正在走社会调查表设计、信息采集等步骤,为政策出台进行一些基础性工作,未来有望以地方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由于深圳作为“改革试验田”,深圳特区人大被授予立法权,有望先试先行。

       为了减少新车消费,该人士称,汽车排污费新政考虑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对存量车辆征收的排污费低于增量车辆,并借鉴汽车“以旧换新”操作模式,存量车辆换购新能源汽车将能享受一定优惠。

       该人士表示,纵观全国,深圳市作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同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为数不多的“双试点”城市,通过提高传统燃料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抑制对传统燃料车的过度消费,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的结构性调整,进而提高新能源汽车企业尤其是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技术研发积极性。

       不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车用燃料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前较高的油价水平已能较好地反映车主的耗能代价,再加上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众对税费负担的变动较为敏感,凭空增加一项收费需要十分慎重。如果汽车排污费“一刀切”,对“买而不用”的大排量汽车同样施以高费率,或者对核心区和郊区的汽车征收同样多的排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曾发文,决定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点试点工作。按照杭州市相关文件,机动车污染收费(分废气费和噪声费)分车型按年征收,年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300元/辆,中型车辆500元/辆,重型车辆600元/辆。

       但5年后,该政策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而在此前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发文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移动污染源纳入排污费讨论已久,但排污量的实时动态监测等技术问题尚难以根本解决,未来只能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收费,而无法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收费;“但上述三城市试点引来争议,显示按车型‘一刀切’收费是走不通的”。

       截至目前,除了正在研议的汽车排污费,体现汽车节能减排政策导向的还包括车船税和汽车购置税。

       上述财政部财科所专家称,车船税现有的排量标准(如1.6升、2.0升等)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如国IV、国V等),门槛也不高;而小排量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已经随着汽车产业刺激政策的退出而取消,因此有必要考虑进一步限制汽车排污的政策。

       但该专家认为,与其由各地自行试点开征排污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不如将汽车、摩托车等移动污染源纳入现行排污费乃至未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税收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开征,税收征管要求具有稳定性,收费则具有阶段性和灵活性,未来如果达到限制汽车排污的目的,甚至可以再行取消。

       岳欣总结道,汽车排污费不是不能征,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不能阻碍城市居民的生活改善需求,或者过大增加城市居民的出行成本,而且征得的款项也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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