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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套牌”报案 警方不得拒绝推诿
2012年08月24日 09:44 来源: 晶报 编辑:林雅敏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记者20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套牌套证”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查处。

       记者20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8月20日至10月31日,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套牌套证”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查处。

       近年来,车辆“套牌”问题在各地逐渐显现,一些车主莫名其妙地收到了自己从未到过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车籍地和违法发生地。对此,公安部进一步规范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办理工作,其中明确,将实行案件受理首问负责制。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20日介绍,案件受理首问负责,即当事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的,车籍地、违法发生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均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管部门受理。

       同时,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避免车辆被套牌影响当事人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此外,对经调查证实机动车被套牌的,当事人可持受理案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单,向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发牌证。对无法证明车辆被套牌的,当事人可向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发牌证。但是,换发机动车牌证6个月内,仍未查获涉嫌套牌违法车辆的,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将恢复其原牌证。

       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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