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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泥头车瘦身改造 每辆至少可补1200元
2012年07月17日 15:05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付晓勇 打印 手机阅读

       频频引发交通事故的泥头车要改造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发布通告要求全市泥头车从7月18日起 进行技术改造,12月1日前未改装不得在全市10区内接活。泥头车改装费用将由企业承担,但政府将提供部分补贴,使用年限5年以上者可获1200元/辆补 贴,5年及5年以下者可获1500元/辆补贴。

       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改造

       昨日,广州市城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据悉,之前已出台了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于本月1日起实施。

       根据要求,从明天起,现有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分两批进行车辆技术改造。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改造;第二批的完成时间则在今年12月1日前。

       据介绍,泥头车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本市二类以上大中型货车维修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车厢容积标准,完成对现有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合法车辆的技术改造。

       根 据早前发布的技术规范,广州将缩减泥头车的容积,从现在最大的18立方米左右减少到12.2立方米以下,装载量压缩30%。规范还从技术角度解决泥头车超 装、漏洒等问题,例如除了改造泥头车货厢顶盖确保余泥能密封在货厢内,还会升级车载GPS系统。一旦出现车厢不密闭的情况,将有声光告警信号发出。泥头车 在厢盖未闭合状态下行驶,厢盖未完全闭合信息将由卫星定位数据包实时上载至监管平台,随时通知城管部门。

       承 担技术改造的企业将在完成车辆技术改造后,向车辆所在企业出具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而泥头车运营企业则要凭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的证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市城管委余泥处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市城管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未来政府将逐步引导中心区只容许改装车辆进场运营、未改装大车则分流至远郊区接活。

       本 次通告也指出,自今年9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秀、荔湾、天河、白云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10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 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而自12月1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全市10区内承运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 车辆技术改造工作的,由市城管委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过,处于承运合同期内且根据市城管委的改造计划尚未安排改造的车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及区域的限制。

       使用年限5年以下每辆补贴1500元

       那么,全市共有多少泥头车要改造?改造的费用从哪里来呢?

       据 市城管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全市约有1500辆车要改造,“每辆车改装加盖和加装GPS成本约2万元,由企业承担。”而本次通告还传来了一大利好消息, 政府将对参加技术改造的车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截至2012年16月30日,车辆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辆,使用年限 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辆。

       补贴又该如何领?通告指出,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凭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和车辆技术改造的发票,按照市城管委公布的程序领取政府补贴。

       通告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建筑废弃物承运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车辆技术改造的企业协商,参照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运输定额价格适当调整承运价格。

       市建委将发布余泥运输价格

       通告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市建委负责发布建筑废弃物运输定额价格;协助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使用已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市 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向完成技术改造并完成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核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市公安局负责对参 加技术改造车辆的查验和《机动车行驶证》换发工作。市交委负责协调技术改造企业实施车辆技术改造,并指导督促技术改造企业把好质量关。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 金,对完成技术改造的车辆给予政府补贴。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技术改造企业的有关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订实施期间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 案,并组织实施,从严查处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漏洒、乱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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