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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年多 缓刑免刑多种做法如何公正
2012年05月16日 10:01 来源: 潇湘晨报 编辑:卢文娟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一年前的5月1日,醉驾入刑,处罚升级,大大减少了醉驾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然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理论争论,一年来从未停止;“醉驾不一定入刑”的现实情况,又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相关法律的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依然需要明晰。

       一年前的5月1日,醉驾入刑,处罚升级,大大减少了醉驾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然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理论争论,一年来从未停止;“醉驾不一定入刑”的现实情况,又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相关法律的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依然需要明晰。

       36%

       从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广州全市审结50起醉驾案,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案件占已判决案件的36%。

       1%

       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达99%和95%以上,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100%

       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理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疑问1 醉驾能否 缓刑或免刑?

         现实情况:全国有6个省区市基层检察院起诉率不足60%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条款曾被广泛理解为“醉驾一律入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罚醉驾不必分情节轻重 ,“绝大多数公众赞成作出这样的规定”。

       然而在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又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轩然大波。

       一年过去,对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争论仍未停止,而现实情况是,醉驾并未一律入刑——近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公安部联合主办的专题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目前全国有6个省区市基层检察院起诉率不足60%,4个省区市基层法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判决率不足70%,一些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

       疑问2 量刑如何保证“人人平等”?

         现实情况:各地适用缓刑和免刑比例从1%到100%不等

       不论是实行“醉驾一律入刑”,还是“醉驾未必入刑”,公众更加关注的是最终的量刑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尴尬的是,至今尚没有一个权威、统一而具体的判断标准。

       2011年6月3日,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在新疆诞生。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记者发现,一年来,醉驾犯罪案件量刑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达99%和95%以上,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另据报道,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理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事实上,人们对醉驾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质疑,在于这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缓刑、免刑判决的出现,有可能受到人情和特权干扰。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今年初在一次会议上坦言,现在确实有选择性司法、执法的情况,导致有些人逃脱处罚,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

       “在斟酌有罪无罪的时候,到底法官有没有除罪的权力?主要还是一个角度,就是怎么能够保证公平执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近日的专题研讨会上提出疑问。

       疑问3 相关法律解释何时出台?

         有专家认为,应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专题研讨会上表示:“应当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或者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促使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配套司法解释由谁作出,在2011年5月开始施行时曾引发巨大争议。有关媒体署名评论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而媒体近日报道称,最高法院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驾的路段和次数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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