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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闯黄灯”违法
2012年04月07日 12:45 来源: 钱江晚报 编辑:鲁小燕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去年7月份,家住海盐的市民舒先生因为闯黄灯,吃到了一张罚单。事后,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到海盐法院。然而,舒先生一审败诉。舒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去年7月份,家住海盐的市民舒先生因为闯黄灯,吃到了一张罚单。事后,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到海盐法院。然而,舒先生一审败诉。舒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2月29日,该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在法庭上,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下午,这起倍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从法律体系及语义的内在逻辑看,应该理解成“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因此,法院认为,舒先生在行车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黄灯信号指示通行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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