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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有大松动 买车损险将便宜5%
2012年03月16日 10:04 来源: 羊城晚报 编辑:胡马东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在《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之后,涉及的霸王条款有了很大松动,针对备受诟病的“高保低赔”,《通知》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

       在《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之后,涉及的霸王条款有了很大松动,针对备受诟病的“高保低赔”,《通知》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

         “高保低赔”限高可降保费

       被老百姓称为三大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屡受诟病,《通知》中只涉及了前两项,而“不计免赔”则没有提及。

       在“高保低赔”的调整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条规定就是对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约束。因为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根据初步计算,如果全部按照车辆实际价格来投保,车损险保费平均将降5%左右,“除了买车损险便宜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等附加险的保费也会降低,因为这几个附加险是按照车损险保费的15%-25%来收取的。”保险业内人士认为。

         代位求偿权从权利变义务

       “无责不赔”被广大车主诟病,是因为无责车主向责任方索赔的难度很大,解决无责不赔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是无责车主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追索权利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与已有的《保险法》对比,“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要求的权利,并不是一定要遵守的义务。但《通知》在坚持保险法上述规定的同时,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使得“代位求偿”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义务。可以说《通知》的进步之处,不是废止了“无责不赔”的原则,而是通过给保险公司明确设定“代位求偿”的义务,协助无责车主摆脱索赔困境。

         具体操作可能有弹性

       不过,北京市盈科(广州) 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认为,虽然“高保低赔”现象有了明确规范,规定中所阐述的“应当协商”,目的是促使“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趋于一致,但由于细则没有出台,在操作上仍很有弹性。公允价值究竟该如何定义?出现歧义由哪个第三方来调解?协商程序如何?这些《通知》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协商中车主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协商结果未必有利于车主,都需要更详细的细则出台。

         打折车险

       很可能是骗人的

       面对车险陷阱危害,学会几招应对

       车主在买车险时,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花团锦簇名目繁多的保险产品常常很茫然,有的保险还设置陷阱,强买强卖。

         陷阱1 :打折车险暗藏猫腻

        危害度:

       在询问车险价格时,很多人会发现:同一个时间、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代理人会报出差别很大的价格。

       实际上,这是一些代理商把保险公司给个人的最大优惠说成是普遍可以享受的优惠。比如保险公司承诺的五折优惠,不单是对车型有所限制,而且对车的安全性能、排气量、行驶公里,甚至对客户的性别、驾龄也卡得很严。这些限制性条件保险代理人往往不跟消费者如实解释,因此很可能会造成误导。

       专家支招:

       对打折车险一定要认真了解,看清是否与自己使用的车型、车况等相符合,并认真核对其他限制性条件。同时建议车主最好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车险,相应的优惠在公司柜台同样适用。如果消费者对保险存在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陷阱2 :代理人“欺单”或“扣单”

         危害度:

       很多人都以为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前些年,在手写合同中经常出现假保单的情况,在保险行业里叫“埋单”或“欺单”。一些没有信用的业务员或者代理机构,收了钱以后不给保户递交保险单,结果理赔时出现保险公司里没有该保户保单的情况,使车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而“扣单”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拉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伺机而动”。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自己扣下了;如果车主出了险,轻险自己掏钱赔付,大险则想方设法骗保险公司,甚至一走了之。

        专家支招:

       最好在收到保单以后,打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向工作人员核对一下保单号是否真实;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报案。

         《通知》有关条款

        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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