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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酒驾身亡 全桌酒友被判赔经济损失
2012年03月06日 14:57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鲁小燕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胶南男子王某,应同村好友邀请赴宴饮酒,饭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将王某当晚同桌的酒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胶南法院判决三名酒友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三名酒友先后进行了赔偿。

       胶南男子王某,应同村好友邀请赴宴饮酒,饭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将王某当晚同桌的酒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胶南法院判决三名酒友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三名酒友先后进行了赔偿。

       2010 年10月14日晚,胶南人孙某邀请同村王某和其他二人到胶南市某饭店小聚。酒足饭饱后王某驾车回家,在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胶南市交警大队检验认定,受害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属一方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向胶南法院起诉,以三名酒友相互劝酒、对王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要求孙某等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孙某与王某的家属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给付完毕,王某的家属为此撤回了对孙某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余两人各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与孙某等三人一同饮酒后,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所驾驶的车辆损坏。共同饮酒的孙某等三人在明知王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王某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故对王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 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较王某的家属与共同饮酒邀请人孙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情况,胶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各赔偿王某家属16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调解,王某的家属和另外两名饮酒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金额各降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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