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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路上车抛锚 拖车起步价280元
2011年12月27日 11:20 来源: 当代商报 编辑:鲁小燕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26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救援服务主体及收费标准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按照该通知,7座以下的小汽车或载重量2吨以下的货车,拖车起步价为10公里280元,每超出1公里加收15元。

       26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救援服务主体及收费标准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按照该通知,7座以下的小汽车或载重量2吨以下的货车,拖车起步价为10公里280元,每超出1公里加收15元。

       谁来救援?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 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同时,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通知》明确,今后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对于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收多少钱?按车型收费,设“放空费” 《通知》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对确定需要服务,《通知》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普通公路救援服务,可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通知》制定了拖车、吊车、转运货物、保管、抢修等各项收费标准。其中,依据客车、货车座位或载重量的不同,将其分为一、二、三、四、五类车型,收费标准相应递增。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照今年8月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最终的收费标准有所下调,如起步价从380元下调至280 元,超出基价计费公里部分每公里最低加收18元下调至最低加收15元。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原来只划定了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种车型,现在细分为五种车型明确收费标准,相对来说更为公平、合理。

         服务项目“放空费”最低200元

       根据《通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对一、二、三、四、五型车因事故或故障须拖离高速公路的,拖车费的基价分别是10公里280元、380元、450元、500 元、580元。每超过1公里,分别加收15元、20元、22元、25元、27元。《通知》还规定了“放空费”,即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他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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