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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通知:醉驾起诉前先吊销驾驶证
2011年09月16日 10:29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鲁小燕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醉驾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呼气酒精检测后逃脱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为立案依据;醉驾者被抓后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超标一样立案。

         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醉驾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呼气酒精检测后逃脱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为立案依据;醉驾者被抓后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超标一样立案。

       本报讯 (记者王鹤)昨日(14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醉驾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呼气酒精检测后逃脱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为立案依据;醉驾者被抓后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超标一样立案。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4个多月以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

       法律人士表示,公安部这一意见有利于各地公安部门统一办案标准。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员醉酒驾车需要负刑事责任,各地公安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通常都是刑事拘留,可是以何种理由刑事拘留却没有完全统一。

       公安部此次的《意见》,规范了醉驾必须刑事立案的要求。

       法律人士说,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责任,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当事人有更大的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可以以其他罪名进行起诉。

         民间逃醉驾法失效:

         被抓后再次饮酒血液超标一样立案

       有网友在网上发明出一套“民间逃避酒驾法”,该方法要酒驾当事人随身携带酒,遇见交警查车时,立即停车当着交警的面喝一口酒,让交警无法分辨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是事前还是事后的。

       记者了解到,各地都针对这种“无赖”方法出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广州交警表示,在执法中曾经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交警会立即为当事人测试酒精含量,然后根据他现场喝下去的酒量判断他之前的酒精含量状态。

       不过,在公安部最新《意见》中,明确针对这种“无赖”方法给出了应对指导,公安部要求在醉驾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人士表示,这避免了部分当事人在起诉前,取保候审,回家后利用起诉前的间隙,依然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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