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并实施后,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但是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对受害人就交强险拒绝赔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交强险是否赔偿没有直接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产生了不少争议。
2010年10月,某市甲酒后驾驶轿车将乙撞死,该市公安局交警队受理该案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甲的妻子与乙的近亲属丙和丁达成和解,甲的妻子代甲向丙和丁赔偿23万元,并将向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赔偿金的权利转给丙和丁。丙和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甲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2011年1月,丙和丁向当地法院起诉甲和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和抢救费共计12万元。其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仍然以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否赔偿成为本案的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提出了以下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9条也有类似的约定。
原告丙、丁和第一被告肇事司机甲的律师提出如下观点:交强险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含义模糊。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1条也规定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所以对此条款应该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约定酒后驾车免责,必然不可能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当然不能发生酒后驾车免责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和第一被告的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酒驾的受害方往往无过错,是弱势方,也应是《交强险条例》的重点保护对象,如果保险公司免责,不合情理,更不符合立法目的。